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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防止利益冲突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3: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方防止利益冲突研究

论文

摘要

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在于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为了更好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需清楚了解其根源所在。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西方国家的廉政立法和反腐败制度体系,实际上都是以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有效地把制度落实,将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

关键字: 利益冲突 反腐制度 根源

第一章

前言

利益冲突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引用到反腐败领域,发源于加拿大,风靡于欧美,并于1974年在英国议会通过。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这里的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策略。

如何防止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国际性廉政问题,同时也成为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为此,必须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否则,以职权或职位谋私的腐败现象在所难免。 第二章

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

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司空见惯。如与配偶或子女同在一个单位任职,很难避免裙带风气与荫庇;拥有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总会做出有利于该公司的决策;公职人员与某些私营企业保持着利益关系,损公肥私毫无疑问成为挡不住的诱惑。而且,它们披着合法合情的外衣,由此而引发的腐败现象最难医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这就是西方所盛行的“防止利益冲突”。

根据对当前腐败案例的分析,根据“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可以把利益冲突的起源归纳为五种类型,即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复合型利益冲突、集体型利益冲突和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

交易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方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这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其本质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影响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

复合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发挥公共权力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任企业职务等形式。

集体型利益冲突

利用整个部门拥有的权力与其他群体或个体搞不平等竞争。 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

利用公权为将来的私人利益做投资。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为有效防止公共领域的利益冲突行为,加强规范制度建设,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自律,许多西方国家已形成了符合自己国情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中心、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美国法律规范

美国法典第18章208节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等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事项,如果此特定事项对他本人或上述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可能产生影响。违者为刑事犯罪,可处以1—5年监禁或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新西兰法律规范

新西兰《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应诚实地、不偏不倚地执行他们的公务,避免可能危及他们廉正或引向利益冲突境地的行为;不得使任何个人或组织因和某个雇员有关系就比其他人或组织得到优惠待遇;公务员应避免财务或其他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他们执行公务,影响部门的形象;执行公务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通知上级主管,由其确定最佳解决途径,主要方式有换人或要求当事人放弃其冲突的利益。若遭拒绝,可将其辞退。

加拿大法律规范

加拿大专门制定了一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法规,即《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该准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政公务、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 第四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实际措施

从实践层面观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整个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的支柱。但实际上,要完全杜绝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搞清楚利益冲突之存在,进而找出办法解决这些利益冲突。

在这之前已对利益冲突的根源进行简单的阐述,综观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预防性配套管理法规,从财产申报、利益处置、利益回避等方面对公职人员提出相应的法律限制。

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是发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做法。它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帮助公众对政府职员执行公务情况作出判断。

孰为人知的当然是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其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种。公开申报由联邦政府道德署直接负责。公开与秘密申报内容相似,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股票、债券、共享资金、养老金、能带来收入的不动产,个人通过其他劳动、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接受礼品、住房及招待消费,本人在外任职情况,以及为将来所做的安排和制定的个人协议等。

利益处理

对于个人财产申报,廉政监督部门和人员要对之进行详细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那些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要进行处理。处理的形式有利益出售和利益委托。

这是最有效的办法要指加拿大的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其规定,任职后120天之内必须处理完毕,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卖掉资产,潜在的利益冲突随之消除。

而在美国,不愿出售可以选择利益委托。但是,这种信托是隐名的,即政府官员把其资产委托给他不知名的信托人。该官员因不知信托人而无法参与决策,一切由信托人做投资决策。这种信托一般由政府严格安排。固定资产还可以以冻结信托的方式委托出去。

利益回避 利益回避是指凡可能对公职人员带来或造成优惠的境况都应避免。 例如,美国《道德行为准则》规定,禁止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关联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项,其他关联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在两年之内回避参与与其原雇主有关的事项。对需要回避事项,应如实向其主管报告,并提交一份回避的书面报告。即使不属于回避的范围,雇员若意识到某种关系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公正处理某事,这时应请求上级作出决定。鼓励雇员自行判断是否参与其公正性可能受到怀疑的事项。

第五章

总结

虽然利益冲突行为并不都直接归类于腐败,但当今社会上,许多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利益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冲突是“以权谋私的滋生土壤”,是“权力腐败的潜在之源”。

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制度的实行,是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诚实、无私的品质,决策时将公共利益摆在首位,私人利益不会受到其参与的政府活动的影响。在任职时和任职后妥善处理好私人事务,防止发生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时刻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之方式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也不得利用以前的职位和关系捞取个人好处。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预防性制度,即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尽最大努力消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冲突,铲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阻断权力腐败的通道,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形成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有效机制,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郭玉亮.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下建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1(03).[2].钟监研.美国:加强伦理规范建设防止利益冲突[J].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04).[3].孔祥仁.防止利益冲突——欧美国家反腐新动向[J].学习时报.2010(004).[4].舒绍福.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经验[J].学习时报,2011(002).[5].孔祥仁.防止利益冲突在国外反腐败工作中的应用[J].环球博览,2008(05).[6].臧乃康.预防权力腐败的价值和路径创新——防止利益冲突[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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