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十大重点内容
作者:安徽日报 重庆法制网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1
4发布日期: 2008-1-17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比上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经验交流加入时间:2007-12-12 10:22:38点击:138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十个方面: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是政府的职能,共同遵守城乡规划是全社会的责任。规划必须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规划要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政府及其部门应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惩处措施,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明确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三)建立了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在内的规划强制性内容;突出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建立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划评估制度;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修改明确了十分严格的程序。
(五)加强规划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新制度,完善了包括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完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等在内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立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跟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在法律条款中包含了人大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极大地加强了旨在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加强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新增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特别对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规划明确了法律责任
(八)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
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工作体系;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法律体系;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把民生问题放在立法的核心;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由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维护转向制约行政权力;强化公众参与;强化部门参与;强化监督机制;从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强调对于基本民生投入的重视;落实法律责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