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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目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目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

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与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推进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急事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即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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