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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由于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三、无法确定具体食品生产者、生产者破产、生产者无能力召回相关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食品经营者召回问题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程序进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结束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问题食品停止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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