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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到底是谁的?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少林寺到底是谁的?

——少林寺追讨5000万门票款的法律分析

2013年11月18日,少林寺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登封市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嵩管委)违约,要求后者按照先前双方签订的关于少林景区门票收入的分成协议支付拖欠的近5000万元的门票款,以及延迟支付违约金200多万元。本来这个案子似乎并未引起媒体多大关注,但2014年9月嵩管委一位官员的一番雷人话语却引起媒体很大兴趣:“少林寺要那么多钱干什么?少林寺都是出家人,能花多少钱?他们接受那么多布施,什么时候被审计过?”媒体纷纷以“少林寺门票款分成案”为题进行报道,一时成了新闻热点。

与这番言论“相映成趣”的是官方对于少林寺的定性。在官方看来,作为文保单位和旅游景点的少林寺,土地和房产都为国有,政府当然有权进行规划和开发。登封市有关领导多次表示,官方为了提升少林寺周边环境,拆迁改造一共花了超过10亿元。

按照官方的理解,少林寺本身就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一个土地和房产相结合的综合财产,其本身就是国家的财产,而政府是国家的代表者,因此,政府有权规划、开发少林寺,当然也就有权收取、享有开发少林寺所产生的利益,少林寺中的僧人则根本无权染指。而按照嵩管委的那位官员的主张,少林寺僧人应当像佛祖最初训示的那样,托钵乞食、过午不食、云游修行,以正涅槃之境,严禁积蓄私财,根本不需要这些收益。二者一正一反,配合默契,几乎封住了少林寺所有可能的反击。

然而,这种观点却经不起法律的推敲,首先,按照我国宗教政策,宗教活动场所的房产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亦归该宗教场所所有,任何其他机关、个人和组织都无权侵占,挪用,这自然包括国家以及国家的代表者——各级政府。因此,少林寺的财产并不属于国家所有,政府也无权随意规划,开发少林寺,更无权获取其收益。即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或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和房产,也必须进行合理补偿后方可进行。

其次,少林寺并非完全不食人间烟火,它不仅有属灵的精神信仰,也有世俗的“沉重肉身”——这不仅包括需要“时时常拂拭,勿使惹尘埃”的神像,需要经常进行维护的文物建筑,还要兴建许多宗教设施如少林寺图书馆、少林文化博物院、僧侣居住的僧社,还有僧众的基本生活资料,甚至还要做一些慈善活动,例如抚养以少林寺名义收养的一百多位孤儿。因而维系这个肉身是需要钱的,正是出于这个缘故,古代寺庙财产至少有佛物、法物、僧物之分,佛物包括佛像、殿堂、香华、佛衣、幡盖之类,法物如经卷、纸笔、箱函、簏巾之类,僧物指僧房、田园、衣钵、谷菜之类。而作为国际上有影响的千年古寺,少林寺还要开展佛事活动、保护寺院文物、弘扬和发展少林文化,这些一样也需要钱。正如政府有财政预算一样,少林寺也需要经济基础。

最后,少林寺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负有独立的宗教和文化使命,为社会独立地提供精神产品,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独立的组织机构,因此,少林寺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作为由土地、房产、无形财产以及其他财产所构成的作为财产综合体的少林寺只能属于作为一个法人的少林寺,即作为客体的少林寺只能属于作为法律主体的少林寺,而不属于其他任何人,否则少林寺就只能是块唐僧肉。

当然有人会问,那作为法律主体的少林寺又是属于谁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将我们从法律领域带至了社会学场域之中。从社会视角来说,少林寺首先是属于少林寺的僧团的,这不仅仅是甚至也不主要是因为僧人们生活在少林寺之中,在事实上占据着少林寺,而是因为现在的少林寺僧团和历史上的历代僧团以及未来僧团是一个延绵不绝的整体,是一个真正的“金刚不坏之身”,而且正是这个特殊的永恒的生命体赋予无生命的少林寺以灵魂,维系了少林寺的宗教生命,使其成为一个有灵性的精神之所而非简单的一些建筑物。可以说,少林僧团对于少林寺的管理地位也是历史上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当然,少林僧团对于少林寺的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并受佛教教义的约束,而且更重要的是,僧团对于少林寺的权利并不是完全排他的,还有其他群体也享有权利,少林僧团必须尊重这些权利。

其他群体中首先有必要提到的就是向少林寺捐赠财产的施主,或者为少林寺发展做出贡献的信众,他们当然有权利向少林寺提出某些要求,如要求少林寺以合理方式或按捐赠合同所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捐赠的财产,再如要求少林寺公开必要的财务信息,进行必要的审计,甚至可以要求少林寺进行治理结构上的某些改变,如寺庙重大财产变动前应当征询一些施主的意见,或向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其次,有必要提到的可能就是国家或政府了。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就少林寺而言,这些产品服务包括修筑、养护公共道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认定、保护宗教文物,维持周边社会治安,进行周边规划和开发。因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有权监督少林寺做好文物以及其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监督少林寺的收益用于宗教目的而非“内部分红”,即确保少林寺的非营利性。但是,政府在提供这些公共产品的时候,不应当像商人一样进行营利行为,然而从少林寺“被上市”,到“规划开发”少林寺,再到赖账不还,政府分明就是一个追逐利润的商人,而且是一个极端不诚信的商人。以“少林寺都是出家人,能花多少钱?”作为拒绝还款理由,近乎无赖,因为欠债还钱是一回事,而对方差不差钱是另一回事。因此,必须明确,政府对于少林寺的权利仅仅是限于外部监督,而非巧言令色与之争利,更非越过政教分离原则直接干预少林寺内部事务。

最后,还应当说少林寺是属于全社会的,社会成员可以无偿接近使用少林寺的宗教设施和配套设施。社会成员的这一权利,不仅源于少林寺是古代人民群众集体财富和智慧的结晶,是公共的世界文化遗产,而且还源于政府为其文物保护支付了费用,而这些费用则来自纳税人,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更应拥有这些权利。当然,这些权利也必须以尊重少林寺宗教仪轨,遵守文物保护法规以及寺内相关规定为前提,绝非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将少林寺当成一大二公的公社食堂。

看上去,少林寺的归属还真有些复杂,但是法律提供了一个简单而有效的解决办法,那就是法人制度,作为社会组织的少林寺是一个法人,少林寺的财产只能属于作为法人的少林寺,少林寺的社会主体们,无论是僧人、施主、信众、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无权主张天然的独占权利,都只能在尊重法人少林寺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如此,对于宗教财产、宗教事务的监督,也一样只能以法人制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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