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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医疗机构业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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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医疗机构业须知

[注册特种行业]

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告知单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 64682438 上海创企0901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医疗机构。不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各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3、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二、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资者,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之后,由中方合营者向上海市卫生局医政处提出申请,市卫生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后上报卫生部审批;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审批程序要求,经上海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再转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许可后,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上海市外资委报送审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等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如下:1.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申请书;2.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3.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4.合营各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5.拟设立合营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上海市外资委经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予以批准的,商务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收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最后,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上海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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