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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函〔〕72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7: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保障体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完善创新机制,推进科学管理,提高农业保险强农惠农整体效能。

政府引导。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协调财政、农业、畜牧、水务、气象、宣传等部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市场运作。引导和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保险业务要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县市支公司负责经营和具体运作,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各有关部门和农户、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既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县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实要与农业信贷、其他强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务、气象、宣传、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作方案

(一)农业保险总体政策基本不变。

2011年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风险管理、保费分担结构以及承保控制规模等,基本维持2010年政策不变。

(二)部分政策适当调整。

1.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为简化投保手续,适当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将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保险责任调整为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以及病虫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保险金额统一为每亩300元,保险费率为7%。全省统一执行调整后的保险条款。

2.调整育肥猪投保方式和费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96号)的要求,将育肥猪保险的投保方式调整为按批次投保和按年度投保,同时对“规模化养殖户”和“散养户”进行区别对待。

(1)规模化养殖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保险期为4个月,保险费率为4%;选择“年度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倍),保险费率为4%。

(2)散养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投保4个月的保险费率为4%,投保6个月的费率为5%;选择“年度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倍),保险费率为5%。

3.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从2011年起,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具体政策是:对本年度无赔款的种植业参保农户,保险责任期满后,由保险公司对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给予部分或全额返还,或用于抵缴该农户次年续保时自缴部分的保费。

(三)保险品种。

2011年,我州确定的补贴险种是:种植业为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青稞(仅限木里县承保);养殖业为能繁母猪、育肥生猪、奶牛、藏系牦牛(仅限木里县承保)、藏系羊(仅限木里县承保)。鼓励各县市开展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

(四)投保方式、保险金额及费率。

水稻、玉米综合险保险金额为300元/亩,保险费率均为7%,保险费为21元/亩。

油菜保险金额为280元/亩,保险费率为5.5%,保险费为15.4元/亩。

马铃薯保险金额为350元/亩,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21元/亩。

青稞保险金额为200元/亩,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12元/亩。

育肥生猪保险金额为500元/头,规模化养殖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和“年度投保”方式投保的,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为20元/头。散养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投保的,投保4个月的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为20元/头;投保6个月的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25元/头;选择“年度投保”方式投保的,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25元/头。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60元/头。

奶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头,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250元/头。

藏系牦牛保险金额为2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120元/头。

藏系羊保险金额为5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30元/头。

(五)保险期限。

种植业保险期限自投保农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牦牛、藏系羊保险期限为1年,育肥猪保险期限为4个月或6个月。

(六)保险责任。

水稻、玉米种植保险责任执行《四川省水稻、玉米种植综合保险条款(2011版)》;油菜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油菜种植保险条款》;马铃薯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青稞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青稞种植保险条款》;育肥猪养殖保险责任执行《四川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奶牛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藏系牦牛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藏系牦牛养殖保险条款》;藏系羊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

(七)承保规模。

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青稞)按当地该品种种植面积100%承保;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牦牛、藏系羊按存栏数的100%承保;育肥猪按当地存栏数的30%承保。

(八)保费补贴政策。

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青稞)保险费分担比例为:中央40%、省21%、地方财政14%、农民自筹25%。养殖业保险费分担比例为:育肥猪,中央10%、省25%、地方财政35%、农民自筹30%;能繁母猪,中央50%、省13%、地方财政17%、农民自筹20%;奶牛,中央30%、省14%、地方财政16%、农民自筹40%;藏系牦牛和藏系羊,中央40%、省25%、地方财政15%、农民自筹20%。鼓励各县市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保险费中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由各县市自行承担,并纳入2011年财政预算。

(九)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各县市财政应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测算数,将本级承担的保险费列支后,于5月31日前拨付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

2.每月终了后8日内(12月除外),各县市人保财险公司按实际办理的保险业务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表》、《保单签定明细表》、《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配套资金划拨表》到县市财政部门核定县市级保费补助资金,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审核保险公司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农户保费是否全额收取,严禁签订比例保单。审核后,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签字盖章,由各县市人保财险公司将资料报送州人保财险公司,经州人保财险公司审核后,统一汇总报送州财政局核定中央、省保费补助资金,并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匹配报表》,审批保险费收入。

3.州人保财险公司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州财政局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匹配报表》汇总表,年终根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算。

(十)保险承保时间要求。

2011年种植业中水稻、玉米、马铃薯、青稞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油菜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养殖业保险在去年承保到期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续保,新增的养殖业保险应在5月底前完成新增保险手续。

(十一)公示参保农户名单。

承保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要做到“四公开”(即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后,详细承保情况要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十二)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

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理赔资金要通过“一折(卡)通”免费拨付给受灾农户,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赔付到位时间。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对暂时不能通过“一折(卡)通”支付的,可转账至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代为支付给被保险人。金融机构对保险机构转账支付保险赔款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参照粮食直补等政策性补贴的手续费标准执行。

(十三)巨灾风险准备资金管理。

各县市财政年初安排的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在年度终了后如有结余,由州人保财险公司退回财政,转作本级财政巨灾准备金,不得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当历年滚存的财政巨灾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当年预算资金结余可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财政巨灾准备金规模由各县市根据财力和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四、加快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农村保险覆盖率

各县市要重视加快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在乡镇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站”,明确政府分管领导,明确专(兼)职农业保险经办人员,由乡镇政府调剂解决办公用房,由人保财险公司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行政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从村干部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选择一名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和组织能力的人作为村级代办员,负责本村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保险覆盖率,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情况综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并对保险费、赔款、工作经费等资金实施流程管控;畜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防灾对策建议和灾害天气实况证明等;保险机构负责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向农民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州发改委《关于做好我州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函〔

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1

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函〔〕72号
《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函〔〕7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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