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说明
[2002-07-01 22:54]
一、前期认定阶段
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审批申请后,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分类管理之规定: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以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及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到具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在“服务大厅”窗口领取环境影响登记表。领取登记表项目申请的单位,要有与其邻近居民签字并到所属环保办公室进行预审盖章。
二、审批阶段
在前期认定阶段基础上,由审批人员对审批项目进行验点,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在建设审批意见中提出项目申请单位所必须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达到的排放标准以及试运行期限;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待环评后进行审批。
三、实施建设阶段
对审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帮助指导被审批的单位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对违反建设项目审批意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验收标准
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及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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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务公开,在沈河区政府网站公开环保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国家法很、法规及审批管理程序,公布国家鼓励、限制、禁止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目录。
二、向企业发放建设项目审批指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三、坚持严格执法,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增强服务意识的原则。对无污染的项目在建设单位报送环保部门后 3 日内审批;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影响较大的项目,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之日起 30 内,由沈河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审核。
四、需报市局审批情况较复杂的项目,我局派人与建设单位到市环保局协助办理。
基建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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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单位提供资金证明。
3.提供建筑、规划、消防、环保、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认可手续。
4.限额以下(即新建 500㎡以下、翻建 1000㎡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局审批;限额以上(即新建 500㎡以上、翻建 1000㎡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局审查,报市计委审批后方可生效。
5.办公地点:沈河区发展计划局计划料(区政府 5 号楼 2 楼)。负 责 人:高 峰
工作人员:陈连华
联系电话:24866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