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和省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
5、《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圈规划等区域性规划,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发布);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2号令);
8、《关于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 完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规〔2004〕378号);
9、《关于对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规〔2005〕12号);
10、《关于规范省级以上建设项目选址初审管理的通知》 (苏建规〔2006〕396号)。
二、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3.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城乡规划;
4.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5.满足环保、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 6.满足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三、数量: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
1.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省级以上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经各有关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拟选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说明拟选的用地范围和四至;线性基础设施的地形图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具体初审意见,内容应包括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范围,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对拟选地点用地规模的初步意见及其依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边界和面积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确定),对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规划要求等;其中对公路、管道等线性设施和其他在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项目,初审意见均应明确项目与镇村布局规划保留村庄的关系,确需拆迁规划保留村庄的应说明理由和估算拆迁量,以及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对应措施。。 4.建设项目拟选地点的相关规划,包括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图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查需要提供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图纸。规划图纸需标明拟选地点用地区位,附必要的文字说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应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属于审批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属于核准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说明该项目属于核准制管理的证明材料(如年度核准项目目录或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以及项目申请报告(其内容及编制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项目所在地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主要应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城市消防、建设项目地质等重大安全事项的,应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应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应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对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证书或决定书,抄送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七、受理地点、电话: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230
1、2304室,联系电话:025-518688
53、51868857
八、受理人员:王兴海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