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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7: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苏州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及技术人员自主创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繁荣设计创作,多出精品工程,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评选办法,结合苏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包括:建筑设计(含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风景园林规划、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设计、城市与工程勘察,以及装饰工程设计、幕墙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 苏州市优秀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设

一、

二、三等奖,获奖比例由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而定。等级奖评选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的90%,

一、二等奖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20%、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苏州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条件:

(一)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二)由我市勘察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承接或为主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项目;由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承接的我市境内的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项目。

(三)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已申报过本项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范围:

(一)优秀工程勘察评选范围包括: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治理、工程测量(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水文地质勘察等项目。

(二)优秀工程设计评选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含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风景园林规划、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村镇规划设计,以及装饰工程设计、幕墙工程设计等项目。

(三)优秀城乡规划评选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和有关规划研究项目,以及城市勘测、城乡规划信息化系统开发、运用及研究等项目。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须已完成竣工验收,且经过一个冬夏以上使用考验。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规划项目需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已付诸实施。

第三章 评选标准

2 第七条 苏州市优秀勘察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优秀工程勘察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勘察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

2.勘察手段和方法先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能以恰当的工作量和勘察精度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如采用突破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审定。

3.勘察全过程均经过严格检查和审核,成果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

4.具有先进的勘察理念,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工程设计等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二)优秀工程设计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新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图、技术标准。

2.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有创新、有特色。

4.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化,在绿色建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 3 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5.积极开展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设计中采用淘汰落后产品的项目不予评选。

(三)优秀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规划

1.项目技术参数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2.项目在理论应用、规划构思、设计手法、工作内容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所创新。

3.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苏州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应达到如下要求: 1.一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市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有突出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同期先进水平;

2.二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市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有较大的技术创新;

3.三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市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创新。

第四章 评选机构组织

第九条 苏州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设立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负责获奖项目的评定工作。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相关负

4 责人及各专业评选组组长组成。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园林、城市与工程勘察及建筑装饰、建筑幕墙等八个专业评选小组,负责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选与推荐。

各专业评选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推荐,各专业小组设组长1名。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苏州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单位评选的基础上,将推荐的项目报市住建局,参加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二)各专业评选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本专业的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三)市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评选小组提出的获奖项目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对拟获奖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四)市住建局根据公示情况,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三条 各专业评选小组评选,采取专家评议与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得票数多少评出各奖项。

第一轮先评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项目,第二轮评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第三轮评出一等奖项目。另可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推荐评出表扬奖项目。二等奖及以下奖项得票数需超过评选小组评委数的1/2,一等奖得票数需达到评选小组评

5 委数的2/3。

第十四条 对获市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市住建局向获奖单位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不超过15人)颁发奖状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被评为市优秀勘察设计

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市住建局推荐申报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获奖项目作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评的加分依据,主要设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评委在评选中要坚持评选标准,秉公行事、公正客观,严守评选规则和纪律,不得收受报评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八条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向评委行贿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

项目获奖后如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将撤消奖励,停止获奖单位两次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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