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
一、基本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收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4、《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5、《不动产登记条例》
6、《合同法》等
三、工作程序
1、制定土地收储计划
根据龙游县城市规划和县土地利用现状,编制土地收储年度计划。
2、申请收购、报政府审批
(一)县规划区范围内闲置、荒芜的土地和无主地; (二)因国家建设带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三)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收回及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
土地收购储备
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拔的国有土地;(指令收储)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指令收储)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的需要,被政府征收的土地;(指令收储)
(八)县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应当优先收购的土地,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指令收储)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并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申请收储)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依据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凡在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3、权属核查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属物、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4、征询意见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县规划部门征求控制性详规意见。
5、费用测算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测算评估拟收购地块的收购补偿费用。
6、方案报批
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收购方案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签订合同
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
8、收购补偿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9、权属变更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0、交付土地
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随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11、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
采取土地抵押贷款、融资和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等方式,设立土地收储基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土地收购储备
13、土地收储成本清算
成本清算采取宗地清算的方式,即在宗地出让、成交价款全部到位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成本清算,将该宗地收储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征、收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财务费用,评估、勘测、公告、组织招拍挂等费用)列出清单,由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将成交价款一次性转入财政清算户,财政部门将收储成本再返还给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净收益部分由财政入库。
14、收储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下发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土地收储资金要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土地储备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龙游县土地储备供应暂行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土地收购储备
收购方:龙游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联系电话:7020786
被收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
第二条 甲方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面积平方米(合 亩),用途为 用地,其四至位置:东: ;南: ;西: ;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条 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含地上建筑物)确定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 )(小写) 万元/亩(元/㎡ )。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 )(小写 万元)。
第四条 收购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经县政府批准后 15日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款。
㈠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㈡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开始甲方分 期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剩余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土地收购款即 万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购款计利息。 第五条 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一款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
2、甲方在支付收购定金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 年 月 日验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购定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开始清理、搬迁、拆除其宗地范围内的暂停户、工程技术设备和房产设施。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土地收购储备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若因该宗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
(一)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期支付收购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赔偿甲方损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龙游县签订,壹式陆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九条 本合同经龙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土地收购储备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