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章程
信息发布时间:2003-2-28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萍乡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建立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规范中心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在萍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包括中心依法以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归口萍乡市土地管理局。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3、管理和运作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带征土地及无主土地(即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并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4、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5、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6、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报告运作情况;
7、完成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和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其中具备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师、土地拍卖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占中心在编人员总数的50%以上。其他业务工作人员也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七条 由市财政拨款5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心的注册资金。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运作和管理,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减少运作风险。储备土地经地价评估后,可进行抵押并可以抵押代款支付部分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八条 储备土地预出让程序:
1、确定出让土地的座落、面积、用途、四至界限。
2、发布出让信息。对拟出让的储备地块通过一定渠道,发布出让信息。
3、确定开发单位。在地块出让信息发布后,根据申请进行开发资质的审查,确定开发单位。
4、出让洽谈。中心与确定的开发单位对出让地块的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进度和交地方式等方面进行洽谈,确定开发单位。
5、报批。 在土地开发单位确定后,填写《土地预出让报批表》,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
6、签订预出让协议。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同意后,与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开发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开发等手续。
7、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用。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由开发单位向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
8、交付土地。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可由中心负责土地平整,预先交付待开发地块,由开发单位暂行管理。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开发地块条件成熟后,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0、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受让单位支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会同中心一起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储备土地实行招标拍卖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心做好招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中心的所有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上交资金中的成本部分土地收购补偿费及贷款利息、地块控制详细规划编制、土地测量、土地评估、土地
房产登记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并及时拨付给中心。
中心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设施装备经费等由市财政核定拨付,其财务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市会计核算中心为中心设土地运作支出专户和办公经费支出专户。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重新审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