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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

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或反担保的设置比较重要,若在保业务出现了代偿,担保物能否处置及处置效果直接关系着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所以任何担保或反担保的设置都要谨慎。有些客户尤其是涉农的客户在申请贷款担保时,提出使用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以此来担保债务的偿还。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设立抵押并没有障碍,但是在做业务的过程中还是要综合考量抵押物的价值及处置效果,决定是否将其设置为担保或反担保措施。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法律依据

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主要依据是《森林法》及2004年7月5日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它们较为系统的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做出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零星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采伐更新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本文主要借助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来对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展开论述。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

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列举,但是对于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而《办法》在严格遵循《森林法》的规定基础上,对于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包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

(五)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未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用于流转的森林和林地;一类是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对于

(五)中提及的林木由于没有权属证明,而且流转性较强,所以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同时,在《办法》中也列举了不得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程序主要有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从程序角度来看主要是以上七个规程,但是在抵押登记办理过程中却有许多事项需要注意。

首先是抵押物的审核和权属认定问题,这是抵押成立的关键,尤其是有关权属认定的问题。对于抵押人享有对于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益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对于林权证上所载明的事项,尤其是所有权人和权属范围进行审查,由于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涉及到较大不动产的流转,民间较多的是通过双方的纸质契约加保人来进行,而对于登记部门的效力没有认识,导致实际所有人和登记部门记载的登记人不一致,林权抵押贷款评估产生登记误差的可能增加,所以审核这不仅是登记部门的职责,抵押权人也应当进行审核,。《办法》还对于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界定,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主要是对于抵押范围的划定,有利于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而其中对于林种、林龄等的选择也对于将来抵押物的处置有着较大的影响。

其次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问题。《办法》规定:“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可以看出,抵押物是否需要评估完全在于抵押权人,而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也在于抵押权人,所以作为抵押权人若能够对抵押物抵押价值有清晰的了解,可以不选择评估,而由双方来约定抵押价值,可以减少费用的支出;若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没有概念,则需要选择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公正的评估,避免主观臆断而导致抵押物处置后不能包含全部债权事件的发生。

第三是有关抵押合同效力的问题。《办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由于《物权法》是新法及上位法,所以合同的效力应当是从签署之日起生效。而对于抵押的效力仍旧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林权部门办理完毕登记之日起生效。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依据合同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抵押生效则意味着抵押权人可以据此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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