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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8: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担保公司怎样解决养殖企业抵押问题

养殖企业是我国现阶段扶持性产业,特别是奶牛、种猪等附加价值高、关系民生的牲畜养殖。但是在中小城市一些中小养殖企业在做流动资金贷款时都遇到同样的问题,无抵押(租赁土地、简易厂房无房产证、法人或股东在发展企业时已把自己个人资产作抵押或变卖)。这时正是我们担保公司介入的好机会,但担保公司遇到同样问题----无反担保抵押物。今天我们就探讨一下活物抵押的问题。

活物抵押顾名思义就是拿企业饲养的牲畜作抵押,怎么做?怎么做好呢?

我觉得应该分以下几步走:

1、为牲畜买保险,与保险公司和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受益人问题,若出现问题确保担保公司的最大利益。

2、到工商局办理抵押手续;这个可能在有些地方行不通,毕竟工商局是政府单位,而且对这一块没有先例。这就需要企业和担保公司双重努力了。可以劝说、讲解,运用“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做一下尝试

3、如果评估额与贷款额度相差甚远,怎么办?企业运营正常、现金流很好、法人股东也很诚信等等吧。这时我觉得可以让该企业找相应有一定实力、运营良好的企业作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了,企业以其他类似的活物(比如猪、鸡)等来作贷款抵押,就算买了保险也必须通过银行、担保公司的贷前调查,查看企业经营状况、经营前景是否良好;还要经过银行的整体评估,看企业是否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贷款的去向也要由担保公司进行监管。

二、采矿权抵押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审批

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担保法》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

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

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

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

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复核

6、局领导签批

7、向申请人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8、备案登记、发备案意见书

申报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

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

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4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无

采矿权抵押权如何才能实现

案例:某矿山企业,2003年为盘活资金以该企业铜矿采矿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由于银行是第一次办理此类抵押物贷款,因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审查,后银行在审查采矿许可证时发现该采矿权已经被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开采,故拒绝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一年后,该企业又以同一采矿权为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贷款,并声明该采矿权出租期满,出租合同已经解除,银行经审查发现该企业声明属实,按规定为其办理了贷款。

2005年,矿山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按时还款,银行在准备实现抵押权前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时发现受让采矿权方必须具有相关条件和资质,对如何实现抵押权产生了疑问,现提出以下问题。

1、采矿权能否抵押,在抵押时,有何特别要求?已经出租的采矿权能否设置抵押权。

2、银行如何才能实现抵押权。

分析: 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55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三)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该企业第一次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以采矿权被出租而拒绝贷款的理由是正确的,《暂行规定》第50条明确规定: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采矿权设置抵押权后实现抵押权时确实面临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那就是采矿权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采矿权抵押权实现实际上就是一个采矿权转让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这个条件中就包括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这对于专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显然是不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能直接成为采矿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用\"供应链融资担保\"模式控制.上游:监督发货, 担保公司、企业、上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具体内容.重点是不发货或是不全发货,退款到担保公司帐户或是监管帐户.中游:仓库,担保公司、企业、仓库方或是第三监管方 签署(动态模式),对企业库存进行 浮动抵押

下游:买方,担保公司、企业、买方签署销售回款承诺函 回款到担保公司指定的监管帐户.

对企业的银行帐户(贷款行)进行更换印鉴监管.(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有法律保障,从规避风险上最好是回担保公司帐户中,对抗查封.但是企业不愿意,而且数太大,担保公司帐务手续上过不去.)进行监管.签署帐户监管协议,更换企业的预留印章,控制企业开网上银行的钥匙或是不允许企业开网上银行.把企业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控制到担保公司手中.并摸清企业已有的全部帐户.后期对帐户进行对帐,防止企业将款回到它户.企业要是大额走款必须担保公司内部走一下审批.一般走到风控层面就可以

中游控货的时候也要走担保公司北部审批,一般走到风控层面就可以,允许客户经理自行与企业联系出库但是部门经理必须监督签字.风险部进行月度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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