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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体制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外农业保险体制介绍

国外农业保险体制大体上分为五类,即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农业保险体制,日本农业保险体制,以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为代表的西欧农业保险体制,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的农业保险体制,以泰国、印度、巴西等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体制。前三类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美国、加拿大的农业保险体制

目前,除了美、加外,采取这一模式的还有瑞典、智利等国家。其特点是国家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大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各国均制定了重点为农作物产品的法律,由隶属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包括果树种植、水产品养殖等)一切险原保险和再保险。政府出资拥有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都由政府支持,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享有免税待遇。此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保险互助会也经营农业保险,开展农作物雹灾保险、饲养动物保险、农场建筑物等财产保险。这种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农民自愿投保,政府提供补贴。

日本农业保险体制

日本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的机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保险组合是日本农业保险的基层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接受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的分保业务;政府对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保险责任进行再保险。日本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

西欧农业保险体制

西班牙、荷兰等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可归于这一模式。其特点是: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体系;无论是一切险还是特定灾害保险,政府一般都不经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主要是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他们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十分有限,一般只办理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农民自愿投保,保费全由自己支付。不过有的国家也给私营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一定的保费补贴。前苏联、东欧农业保险体制

这一模式的特点:一是农业保险全部由国家保险机构集中、统一和垄断性经营,不允许其他组织介入。这些国家由国家保险局经营,民主德国、波兰由国家保险机关管理,匈牙利等由国家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二是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三是农业保险是政策性的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为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基金,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四是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很高,各国都对农业保险实行优惠。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

泰国、印度、菲律宾等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都归于这一模式。其特点:一是在组织模式上一般采取国家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由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及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成立股份公司经营等几种方式。二是农业保险严格限定承保标的和责任范围,如种植业承保的农作物为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等,养殖业为牛、马等。三是农业保险是非盈利性业务,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四是国家指定农业保险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农业保险的合法地位。五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措施。以强制性保险为主,政府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贷款相联系,强化了农业保险的强制性。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25日 第六版)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特点

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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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经纪人概况

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国外有机农业发展

国外农业产业化模式

国外农业保险体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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