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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梅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房屋拆除、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以及因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1扬尘防尘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落实防尘措施的行为,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建立扬尘防治体系,承担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具体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防治费用单列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土方清运、建筑垃圾处置协议,落实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处置作业。

第十四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施工阶段应采取喷雾、喷淋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一)基础施工及土方作业;

- 3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交通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车辆应封闭严密,不得超载,且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房屋市政工程的外脚手架应挂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三)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并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

(四)砂石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应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城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应符合下列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一)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

- 5开展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铺装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扬尘防治制度的;

(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三)未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或未将扬尘防治费用单列使用的;

(四)未建立扬尘防治公示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签订土方清运、建筑垃圾处置协议;或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或未按有关规定运输作业的;

(六)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相关部位或施工阶段采取相应降尘防尘措施,或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八)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或围挡构造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造成施工噪声扰民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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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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