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工程”的认定标准
一、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
(一)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不具备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二)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发包的;
1、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2、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的;
3、政府投资项目要求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肢解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
二、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
(一)承包单位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
(二)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三)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五)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者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等变相指定分包单位的。
(六)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
三、违法转包的认定标准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
(二)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四)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建筑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