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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准备资料(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审批类减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2份)

盖分局、税务所公章

二、•税务事项通知书‣

(2份) 不要盖分局、税务所公章

三、•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份)

四、分局、税务所调查报告

五、纳税人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1份)注意:纳税人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持对应的原件供专管员现场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专管员在复印件右上方标注“经核对,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在字样下方签字。

第一部分 报批类项目

一、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

(一)自产水泥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政策内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对生产原料中

—1— 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申请当期有效的废渣采购合同(协议)及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购货发票。

6.废渣掺兑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7.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销售发票。

8.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二)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政策内容:

—2—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①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②军马场。

③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④军办厂矿。

⑤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

—3— 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 —4— 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为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企业为军工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的,提供其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验资报告)和(企业改制文件)文件。

5.•武器生产许可证‣。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凡涉及保密的证明、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人员现场核实,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

—5—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三)移交地方的军队保障性企业销售部分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

政策内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及销售对象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和•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规定的,可按照现行对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的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四)资源综合利用电力(不含风电)、热力(不含供热企业生产的热力产品)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6—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

政策内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7—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或者热力的企业,应提供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5.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的证明、文件。

6.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证明、文件。

7.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8.•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仅适用于财税„2008‟156号文件所列项目)。

9.生产的电力上网批复证明、文件。

10.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项目)。

11.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财税„2011‟ —8— 115号文件)。

12.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4.涉及掺废比例的,应提供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1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市级国家税务局。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9— 2.•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职工登记表‣。 6.•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7.•残疾职工工资表‣。

8.•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9.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

10.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1.•残疾职工“四金”缴纳情况表‣。

12.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四金”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四金”经办机构出具的残疾职工缴纳“四金”明细记录(证明)单原件(仅限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四金”的单位报送)。

1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如: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代发协议和代发清单(或残疾职工个人工资存折)等。

1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安置残疾人职工达30人的单位),市级国家税务局(安置残疾人职工不足30人的单位)。

(六)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 —10— 通知‣(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

—11—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

5.企业为国家所有制的证明(验资报告)、文件(企业改制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八)其他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 —12— 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或总后核定的军粮采购电子信息)、救灾救济粮票(证)、水库移民口粮票(证)。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九)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政策内容: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3—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储备计划(储备单位名称及数量)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14—

(十一)农林剩余物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5.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6.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15— 7.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纤维板和木工板),县级国家税务局(本项目的其他产品)。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196号)

政策内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本通知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均应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后,由县级国税机关按本通知的政策规定负责审批。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16—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登记证。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三)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

政策内容:自产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四)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

—17— 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混凝土),县级国家税务局(本项目的其他产品)。

(十五)再生沥青混凝土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自 —18— 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申请当期有效的废渣采购合同(协议)及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购货发票。

6.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退还

政策依据:•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政策内容: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退还的核准,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缴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税事宜。

即征即退增值税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申请资料:

—19—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复印件。

(三)申请退还税款的计算依据及相关材料。

(四)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缴税凭证。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20—

资料准备

资料准备

准备资料

准备资料

办理房地产联合审批需准备的资料

10.辐射类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资料

典当行审批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资料

政府类投资项目立项准备及审批受理流程

其他审批类减免税

审批类准备资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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