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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业务扩充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用电业务扩充工作制度

0引言

为了维护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电、用电行为,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业扩报装的管理工作。 2职责

业扩报装管理工作由市场营销部负总责。 3管理内容

3.1新装、增容用电管理规定

3.1.1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用电需要,向XX供电公司初次申请报装或销户后重新申请报装为新装用电。用电单位和个人因增加用电设备而向XX供电公司申请增加用电容量即为增容。

3.1.2客户应在新建受电工程项目立项阶段与XX供电公司联系,就工程供电可行性、用电容量、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未按此规定办理,XX供电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对接入电网并影响电能质量的各种干扰源用电设备,必须进行对电能质量影响的技术评估,并能采取措施,防止对电能质量的影响,以达到国家标准。

3.1.3XX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办理全县10kv及以上客户和县城区范围内低压客户的业扩报装工作,各供电所负责办理各自管辖范围内低压客户的业扩报装工作,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实行“一口

1 对外,一条龙”的服务宗旨,其他部门不得受理此项业务。 3.1.4新装、增容用电包括:

3.1.4.1新装、增加变压器容量用电; 3.1.4.2新装、增加低压电力容量用电; 3.1.4.3新装、增加照明容量用电; 3.1.4.4申请多电源用电。

3.1.5XX供电公司向客户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3.1.5.1低压: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3.1.5.2高压: 10千伏、35千伏。

3.1.6客户新装需要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供电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公司生产副经理审批。

3.1.7办理新装用电时,应向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提供下列资料: 3.1.7.1有关上级批准文件和立项批准文件; 3.1.7.2地理位置图和用电区域平面图; 3.1.7.3用电负荷;

3.1.7.4保安负荷、双电源必要性; 3.1.7.5设备明细一览表; 3.1.7.6主要产品品种和产量;

3.1.7.7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3.1.7.8建筑规模及计划期限;

3.1.7.9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3.1.7.10XX供电公司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 3.1.8客户办理增容用电,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该提供原装用电容量的有关资料:

3.1.8.1高压受电装置

一、二次接线图; 3.1.8.2配电网络布置图;

3.1.8.3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双电源联络方式; 3.1.8.4供用电合同。

3.1.9客户用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采用双电源(多路电源)供电方式:

3.1.9.1中断供电后将造成人员伤亡者;

3.1.9.2中断供电后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生产长期不能恢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1.9.3中断供电后,造成政治、军事和社会治安重大影响者; 3.1.9.4中断供电后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1.9.5高层建筑用电;

3.1.9.6对用电有特殊要求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客户自备:

3.1.9.6.1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3.1.9.6.2客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电更为经济合理的。 3.1.10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客户。 3.1.11供电方案的有效期高压供电为一年,低压供电为三个月,逾期注销。客户遇特殊情况,应在方案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市场营销

3 部、各供电所提出申请,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视其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

3.1.12客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向施工单位交纳工程、材料费和其它费用。

3.1.13生产技术部对客户外部工程设计进行审核,指挥协调、安排施工,对客户内部工程设计进行审核,并组织施工验收。 3.1.14客户业扩工程竣工,递交申请报告后,由安监部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出具验收报告或书面改进意见,直至验收合格。对验收合格的客户业扩工程,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装表送电。

3.1.15在正式供电前,市场营销部或各供电所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 3.2变更用电管理规定

3.2.1变更用电是指客户在不增加用电容量和供电回路的情况下,向供电企业申请改变其用电性质等事宜的业务。变更用电包括以下内容:

3.2.1.1减容: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

3.2.1.2暂停: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 3.2.1.3暂换: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 3.2.1.4迁址:迁移受电装置的用电地址。 3.2.1.5移表:移动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 3.2.1.6暂拆: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

4 3.2.1.7更名或过户:即改变用电户的名称。 3.2.1.8分户: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 3.2.1.9并户:两户及以上的用户合并为一个用户。 3.2.1.10销户:合同到期终止用电。 3.2.1.11改压:改变供电电压等级。 3.2.1.12改类:改变用电类别。

3.2.2客户变更用电时,应填写相应“变更用电申请书”加盖公章,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客户办理变更用电提供的资料:

3.2.2.1暂停、减容后的用电设备明细及主管单位对生产设备调整计划的批准文件。

3.2.2.2迁移用电地址,安装用电提供有关资料;

3.2.2.3移表、拆表、改变用电性质应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原因; 3.2.2.4居民申请过户、分户、并户应携带双方身份证、房产证; 3.2.2.5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过户,应出具双方协议,并提供新户的银行帐号、设备明细表、用电性质等; 3.2.3双电源客户申请过户,如新户用电地址改变,不符合双电源条件的,供电方可调整其供电电源。

3.2.4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接到客户变更用电申请后,应分类登帐,并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 3.2.5临时用电客户不得办理变更用电事宜。

3.2.6拆表销户的客户应在规定期限(三个月)内持拆表凭证、结

5 清的电费收据到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办理销户事宜。

3.2.7客户减少用电容量,需提前五天向客户服务中心、各供电所提出减容申请,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按下列规定办理。 3.2.7.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运或换小。市场营销部在受理之日,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派员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申请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二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费计费。

3.2.7.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的申请确定,但时间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2.7.3在减容期间,供电方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客户要求恢复用电,超过有效期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3.2.7.4在减容有效期内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到市场营销部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3.2.7.5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3.2.8客户暂时停止用电,须在五天前向市场营销部提出暂停申请,市场营销部按下列规定办理:

3.2.8.1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

6 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二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3.2.8.2按变压器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客户服务中心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派员对暂停设备加封。自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少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2.8.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方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原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3.2.8.4在暂停期限内,客户申请恢复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市场营销部提出申请。暂停用电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照收基本电费。供电方从启封之日起按恢复后的总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3.2.9客户迁移电地址(即受电装置的迁移),需在五天前向客户服务中心、各供电所提出迁移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2.9.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方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办理。

3.2.9.2迁址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2.9.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能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引起的供电工程费和材料费由客户负担。 3.2.9.4迁移后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

7 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3.2.9.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的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3.2.10客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客户名称或居民客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提出申请,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按下理规定办理:

3.2.10.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过户。

3.2.10.2原客户应与供电方结清债务,才能解除供用电关系。 3.2.10.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客户应承担原客户所负的一切债务。经供电方检查发现客户有私自过户的,供电方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终止供电。

3.2.11客户依法分立或居民合户用表需分户供电时,客户应持有关证件,到客户服务中心、各供电所提出申请,并遵守下列规定: 3.2.11.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3.2.11.2在原户一切债务结清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2.11.3分立户的新户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3.2.11.4原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应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3.2.11.5分户的供电工程投资和材料,由分户者自己负担。

8 3.2.11.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方检查合格,由供电方分别装表计费。

3.2.12客户因修缮房屋或安装表位不当需要移动电能表位置时,需向客户服务中心、各供电所提出移表申请,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3.2.12.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3.2.12.2移表工作由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办理,客户不论何种原因,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如私自移表,按违章用电处理。 3.2.12.3移表所需材料和费用,如系客户申请移表或由于客户的原因造成表位不当的,由客户负担,供电方为加强管理而主动移表的,由供电方负担。

3.2.13客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同容量变压器替代或紧急抢险需要短时间内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客户服务中心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3.2.13.1必须在原受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3.2.13.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

3.2.13.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3.2.13.4暂换后的变压器,对两部制定的电价客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9 3.2.14客户改压(因客户原因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市场营销部提出申请,市场营销部按下列规定办理:

3.2.14.1客户改为高一级电压供电时,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3.2.14.2改为低一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的容量大于原容量者,超过的部分容量按增容手续办理。

3.2.14.3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3.2.15由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客户供电电压变化的由供电企业承担全部工程费用。

3.2.16客户申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提出申请,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应在五日内暂拆,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客户申请恢复用电时,应到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办理复电手续和交付费用,办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五日内予以复电。

3.2.17客户销户,须向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提出申请,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完所有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3.2.17.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3.2.17.2供电企业到客户拆除电能计量装置,并检查完好性,终止供电。

3.2.17.3客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按本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10 附加说明:

用电业务办理

业务工作制度

办理用电业务指南

供电局用电业务授权书

办理用电业务注意事项

业务窗口工作制度

业务股工作制度

市场部业务工作制度

良心的扩充

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用电业务扩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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