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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概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0-03-03 20:47: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一直听很多老师提起,以前从未看过,这次正好借此机会读了一下这本书。读之前并不明白,社会为什么会有契约的关系在。看过的玄幻小说里有时会提到契约关系,大多是人与强大的魔兽签订契约关系,有的是主仆关系,有的是同伴的关系。读完这本书我知道了社会契约大概是什么意思。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

第一卷,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按照社会契约,所有人同等地将自己毫无保留的奉献给集体。既“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已全都转让给了整个集体”。这种转让是把自己奉献给全体而不是某一个个人,因此每个人都能从其他的结合者那里得到与他转让的权利相同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东西的等价物,并获得了更多保护其所有物的力量。其本质可概括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使其他约定有效,必须约定谁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迫使他自由。只有这样,才能是整个政治机器有力的运转,使社会约定成为合法的。此外,还应当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约定,这是政治体形成之后“公意”确定的准则。 社会契约不能有一丁点改变,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为人所默认和公认。一旦契约被破坏,每个人便可恢复原来的权利,收回其放弃的天然的自由。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这样一个政治体的建立,就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到合法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第二卷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于不可分割,如果将主权进行分割,只是体现部分人民的意志,而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那么,这只能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无法称之为主权。

其次,关于公意,卢梭认为公意是公正的,绝对不会犯错的。但是,也不能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人民可能由于知识或能力的限制或者受到少数人欺骗,不能发表公正的意见来达成公意。公意不等同于众意,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社会公约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权利,受到公意的指导时,便成为主权。那么,政治体如何行使这种权利,则需要依靠法律的帮助。”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p44)这里,就需要有立法者。立法者只是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说起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总绕不开“天赋人权”和“人生而自由平等”等字句,这是契约论的起点和基础。卢梭尤其强调人的自由权利:“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1

可见,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人的本质。这一点我很赞同,但是我们现在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我们有自己意志的自由吗?看似现在是一个和平的年代,强调人的主权、自由和平等,但实际上周围到处是束缚。任何东西都是有代价的,我们就像是在用承担一些责任来换取我们从心理上看来是自由的东西。这种自由又叫做自由吗?越来越觉得自由是一件很玄的事。 卢梭还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主权者来代表自己,意志不能够像权力那样转移。正因为如此,卢梭并不认同现代国家普遍使用的代议制。相反,他鄙夷议员或代表的存在,认为“人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以后,他们就是奴隶”11。他道:“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花钱的12(指花钱接受议员或代表的服务)”,因此他最赞同罗马人民的公民大会式的直接民主,以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以维持主权权威。

总之,卢梭的契约论主要观点就是: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们通过签订契约,放弃了自然的自由,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国家的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

自由在政治法律生活中主要表现在思想自由、讨论自由和追求个人发展的自由,使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要广开言路利用各种现代媒体手段贴近人民群众,给人民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就是我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最大收获。其思想的理论意义之丰富和实践意义之伟大,给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起到开创性作用。卢梭他以对所处时代的深入思考而探究了人们为达到最大的幸福所应当付出的追求,作为人类优秀的伟大思想遗产,我们应当对其精华之处加以吸收借鉴,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文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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