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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针对保障房建设开展债券发行业务的通知

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系统所属各级公司:

6月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债券发行是集团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的业务,也是今年下半年要全力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董事长办公会认为,这次《通知》将带来一次难得的政策机遇,集团各部门都要引起重视,积极参与,为开创债券发行业务的崭新局面做出贡献。现将具体要求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下半年,集团债券发行工作的任务是抓住国家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有利时机,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联系,争取完成储备10个项目、实施3个项目的工作目标。

第三季度的工作目标:全员培训,通过全系统在全国的广泛联系,初步选定10个意向发债主体,挑出1-3个项目准备资料

第四季度的工作目标:选定3个项目进入报批流程,争取拿到批文,继续增加意向发债项目,储备10个项目,为明年打下基础。

二、重组全国债券发行业务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组 长:方 伟(世界杰出浙商协会主席、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

金联安国际投资集团董事长) 副组长:邱淼贵(金联安国际投资集团副董事长)

曹 伟(金联安国际投资集团副总裁) 张 志(金联安国际投资集团副总裁) 庞晓东(金联安国际投资集团副总裁)

成 员:陈 玲、车建萍、杜依依、谢师勇、王辉令

债券发行业务由庞晓东主抓,债券发行业务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办公室主任:庞晓东(兼)

副主任:陈 玲、谢师勇 工作人员:安洪娟、王蓉

重组领导小组的目的是尽快建立董事长挂帅、分管副总主抓、投资公司牵头、其他部门联动的运行机制,为完成工作目标提供有力领导。领导组成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主动出击,联系各地方政府领导、地方政府融投资平台、承建保障房建设的房地产、建筑企业,确定发债主体,承揽发债业务。

三、投资公司要尽快组织发债业务培训

发债业务属投资银行业务范畴,有很强的专业性。不能熟练掌握有关债券发行与承销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是无法说服发债企业的。培训工作刻不容缓,投资公司应尽快准备培训讲义,由庞晓东牵头,对公司各部门、各地分支机构和业务联系人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债的基本概念、城投债发行的可行性和意义、城投债发行的流程、保障房建设的政策背景、如何针对保障房建设找到潜在的发债企业、参与发债业务人员的激励办法等等。

四、奖励办法

集团根据项目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制定详细的奖励政策,鼓励全员营销,积极参与,对于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奖励政策按照金联安发字[2010]第043号执行。

(一)全部由关系人寻找地方政府关系并承揽发行业务,给予项目联系人: 债券发行额度3-5亿,奖励30-50万,一般按1‰支付;

债券发行额度5-10亿,奖励50-100万,一般按1.1‰支付; 债券发行额度10-20亿以上,奖励120-200万,一般按1.2‰支付。

需要集团总部提供配合和关系支持的,集团总部提留项目总收益的20%-30%。

(二)集团项目组技术支持人员:

债券发行额度5亿以下,按债券发行额度的0.2‰奖励; 债券发行额度5-10亿,按债券发行额度的0.25‰奖励; 债券发行额度10亿以上,按债券发行额度的0.3‰奖励。 由项目组长负责分配,原则上组长占40%,其他人员平均分配60%。

(三)公司总体收益占券商总收益的50%左右或公司获得总发行额度5‰左右收益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若下降则奖励同比下降。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7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

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如期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如果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以及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各项条件,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行人可在正式报送发债申请材料前,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我委预审。发行人正式申请材料上报后,我委将优先办理核准手续,简化审核环节并缩短核准周期。

四、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为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进行规范,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的有关要求,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条件。

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信的市场服务功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债券发行后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后续服务与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要督促发行人落实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基金,进行专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偿债风险。要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债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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