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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宿松县龙门南路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宿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松政【2011】56号)文件精神及规定,制定本分配销售细则。

第二条 申请时间

从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18日止,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㈠具有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户口,家庭成员均属于首次购房(含房改房),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全县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倍以下,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㈡符合条件㈠的离异人员必须离异达到两年以上;㈢符合条件㈠的未婚青年必须达到二十六周岁以上。具体细化申请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户口是指申请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内(按照2003年《宿松县城总体规划》规定,县城规划区范围是孚玉镇全部区域及破凉镇、五里乡部分区域)的非农户口,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2、家庭成员均属于首次购房(含房改房)是指申请人夫妇双方属于首次购房(含房改房),以房管部门产权登记及入户核查材料为准;

3、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内实际居

- 1米的;

3、父母无住房,但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住房且现住房面积人均(含父母)超过15平方米的;

4、无特殊原因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予的;

5、申请人夫妇双方已享受房改政策的;

6、其他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五条 申请审批的程序和步骤:

1、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申请人在所在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宿松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入户调查、组织群众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宿松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电子档案),办公室会同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复审,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复审单位签署复审意见,上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2、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乡镇汇总后统一上报。申请人在所在社区(村)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宿松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社区(村)入户调查、组织群众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所在社区(村)上报所在乡镇审核,所在乡镇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宿松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电子档案),办公室会同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审核小组成员

- 3

保障房特点

保障房验收

保障房信息

合建保障房

保障房申请

保障房申请条件

保障房资金违规

保障房倡议书(定稿)

保障房参考标准

保障房建设调研

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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