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卷宗文书
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经济补偿纠纷”。“卷号”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编号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各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材料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使用。
三、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或组织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地址。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表格可自行调换。调解申
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本调解委员会,也可直接到市调解委员会(地址:人才大厦7楼)。
四、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五、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记录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记录”是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为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每次调解都要有记录。
六、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协议书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是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书面协议。其中“编号”栏按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编号填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
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或组织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地址。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表格可自行调换。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需加盖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经该委员会审查后加盖。需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确认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予以确认的,可置换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七、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所在的调解委员会统一编号填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或组织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地址。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表格可自行调换。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所在的调解委员会填写。
八、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结果或向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调解员。
九、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注:各调委会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并认真立卷归档,一份留存,一份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