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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之十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张旭锋

未成年罪犯由于身体、智力、经验等的不成熟且处于身心最重要的塑造阶段而易受外界环境影响,他们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带有很大的表面性和片面性,对真善美与假恶丑等社会现象缺乏辨别能力,对社会规范的认识还相当朦胧,常常表现为行为上的盲动性,少数人由于个人不良心理因素的沉积就会接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偏离社会规范,成为违法犯罪的人。

对未成年罪犯我国刑法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刑法》没有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弥补了上述漏洞,《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1 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放宽的减刑假释条件,《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做出这样的规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刑罚执行上的必然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在适用刑事法律时要求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变化,既不能过于严苛、僵化不变,也不能宽而无度,罪而不罚,而要宽严结合,宽严平衡。对于未成年罪犯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其犯罪一般源于接触不良社会环境因素,犯罪动机多为头脑冲动,或受哥们义气影响,不能明辨是非,或贪图享乐迷失方向,其多数属初犯、偶犯。相对成年罪犯来说,未成年罪犯接受能力强,可塑性大。如果在刑罚执行中对这一群体多给机会,多给出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则可以使未成年罪犯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在刑罚执行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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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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