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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异同(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23:10: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异同

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刑法思想中内容最丰富的部分。这两个学派的刑法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刑法思想的基础,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的指导思想。

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到孙中山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确立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地位。

春秋以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开始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他所主张的贤人治国、德礼为主、刑罚为辅的治国原则作为一种朴素的法律精神在当时获得了可靠的市场支持。

随后,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以及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在各自的学派中也详尽阐述了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为后来法律在中国的发展成熟奠定了坚实基础。孔子、老子、韩非子等人不仅是伟大的思想家,也可以认为是我国最早的法律工作者。

由于所处的社会阶级不同,儒、道、法三家的法律思想也明显带有各自阶级的色彩。儒家追求礼治,法家则坚定的信奉法治。

儒家的礼治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礼法传统,强调家国一体、孝悌为本的宗法观念。家族伦理、亲亲尊尊、明德慎罚、中庸之道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和最高价值标准。孔子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献给了鲁国及春秋各国的教育事业,其所提倡的以仁为本的主体思想至今仍在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行为规范。

跟儒家明显带有官方性质的传道、授业、解惑相比,作为史上最著名的隐士,老子的思想则更容易获得来自民间的支持与认同。在许多自然与社会现象无法得到足够的科学支持的背景下,老子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开始在当时的社会中大行其道。老子认为“道”高于仁义礼法等一切规范,仁义礼法等社会人事的有为都不如“道”的无为,只有“道”才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原则与最终归宿。

对于儒家思想,尤其是道德观,道家批判起来绝不留情面。李耳、庄周等道派代表人物在一种自我营造的乌托邦的氛围中,怀疑一切、否定一切,为后人留下了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光辉思想。

春秋之后,土地私有制势不可挡,生产方式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原有的社会关系开始逐渐被新的秩序所代替。儒家与道家所树立起来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在这样一个时代更迭的历史时刻,法家出现了。他们坚定地团结在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封建新兴地主阶级周围,重新定义法的概念、性质、起源以及作用。推行“以法治国”的全新理念,彻底摒弃了儒家“贤人治国”方针政策。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认为,法是以刑罚为主要手段,依人们的等级名分而确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制定公布与执行,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成文的行为规范。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必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对儒家的道德教化以及道家的无为而治不屑一顾,极力主张法律的强制手段才是统治阶级江山永固的唯一法宝。

当然,作为封建专制社会,儒、道、法三家的法律思想的根本都是试图最大限度地维护既定的社会等级制度。

儒家治国的最高目标是要达到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礼治局面,道家治国的最高目标是要通过无所为无所不为的理想主义方式实现江湖一统、秩序永存,而法家治国的最高目标则是要建立以郡主专制为核心的国家最高暴力机关,以达到法治的局面。

现在看来,法家的法治主张更符合战国时期的时代要求,法律思想也基本概括了法的内部属性,初步完成了从神治到人治到法治的过渡,法家的法律思想已经依稀让我们看到了现代法律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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