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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2: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178 号 (5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 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

第三条 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 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 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 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费用管理的方法 第八条 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 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内营运费用和人员费用必须序时使用,严禁提前或突击使用。

第十三条 凡费用列支必须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 费用经审核后按不同的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超预算限额的费用,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报董事会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 第四章 费用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十六条 费用管理的组织架构

一、根据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由董事会、行长室负责对费用的管理,并按一定的权限授权分管行长、相关部门和支行负责人进行管理,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总行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室成员及总行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稽核部、监察室、资金营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总行行长担任,开会时,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

三、各支行会计主管为各单位的经费会计,总行财务会计部设一名经费会计。经费会计负责费用的审核、报批、结报,建立费用统驭账,负责账务的记载等。 第五章 费用的核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费用的核定与使用,按使用对象分为:支行、总行机关、行管组、支行与总行专项费用四类。 第十八条 支行的费用核定与使用。

一、业务招待费。各支行的业务招待费由基础性、拓展性的二部分组成,总行按年核定。

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统筹使用。

三、印刷费。所有的凭证、打印纸等均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统一印制和采购,支行根据业务量实际耗用,按需向财务会计部领用,由财务会计部统一向支行划付费用。各支行不得自行印刷和采购,否则不予报支。

四、安全保卫费。主要列支节假日值班费用,其标准由总行研究确定。

五、邮电费。主要列支电话费、手机通讯费等。电话费标准为: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 2 亿元(含)以下的按 400 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 2 亿元—4 亿元(含)以内的按 500 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 4 亿元——6 亿元(含)以内的按 600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 6 亿元——8 亿元(含)以内的按 700 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 8 亿元以上的按 800元/月核定;有网点的支行,每个网点按每月 80 元核定。手机通讯费标准为: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副行长)按每月 150 元核定,副行长按每月 100 元核定,客户经理、会计主管按每人 50 元/月核定。邮电费的使用凭票报支,序时使用。

六、差旅费。主要列支外出车票费用,差旅费的核定按路途远近、业务量大小、有无交通工具等因素由总行按年核定。经总行批准出差的费用视同专项费用逐笔申请报批。交通补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水电费。主要列支支行用水和用电的费用。水电费的核定根据机构规模、人员数量、电器(空调等)数量、营业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按年核定。

八、公杂费。主要指分支机构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报刊杂志等费用。公杂费的核定根据支行网点数量、人员数量核定。

九、诉讼费。诉讼费在成本中列支时,须由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视同专项费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十、电子设备运转费、房屋租赁费、低值易耗品购置、固定资产购建维修装璜、安全设施改造、修理费、抵债资产维修费用等按专项费用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一、汽车费用。主要根据网点数量、路途远近、汽车状况等按年核定。

十二、人员费用。如工资、降温费、保险费等由总行直接列支,工资性提留由财务会计部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行机关行政费用。

一、招待费。

1.招待费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从紧使用的原则。

2.部门使用的招待费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需招待上级领导和外单位领导的分管行长要向行长、董事长汇报,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控制使用招待费用,由办公室制定招待标准统一掌握。 4.办公室按部门设立招待费使用台帐。

5.招待使用的烟、酒、茶由办公室统一批发采购,不得零星购买。领用时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

6.按月由办公室为班子成员、各部门计划配置招待用烟和茶。

二、总行部门所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计划供应,序时领用。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三、邮电费。

1、总行部室总经理、主任(含主持工作副总、副总经理(副主任)经理)、科技人员、驾驶员的手机通讯费,包干使用,凭票列支。其标准分别为:150 元/月、100 元/月、100 元/月、100 元/月。

2、班子成员通讯费在限额内按实报支,按年结算。

3、部门电话费按实列支。

四、差旅费。

1、凡享受误餐费补助的人员,出差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2、差旅费实行限额使用,按月一次性凭票报支。报支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按总行相关文件执行。

五、业务宣传费。主要是购买宣传用品的费用。

六、广告费。主要是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所需的费用。

七、会议费。主要指总行组织各种会议所产生的费用。

八、水电费。根据使用情况,年初由办公室编制预算控制使用。

九、咨询费。主要指法律顾问费用,每年由总行与律师签定合同,确定律师费用,按实列支。

十、安全保卫费。主要指出于安全防范需要购置安全保卫器械、消防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保安人员工资、补贴和经批准的其他保卫费用。 十

一、修理费。主要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的修理费用。 十

二、印刷费。主要指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包装运送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

十三、人员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盖章,报总行分管行长签注意见、行长审批。

十四、医药费。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审批。

十五、教育经费。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审批。 十

六、工会费。按规定由工会签署意见,报总行工会主席审核、行长审批。 总行机关产生上述未列的费用项目,视同机关行政费用使用和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费用的使用。

一、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

二、专项费用和其它费用使用前,分支机构应向财务会计部提出申请,如属固定资产购建、维修、装璜、汽车维修等应同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总行机关的专项费用由所属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由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根据不同权限逐级报批,批准立项后由财务会计部下达专项费用使用通知书。

四、固定资产购建、维修、装璜和抵债资产维修、电子设备购置、安全设施改造等工程立项后,统一由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其中 10 万元(含)以下项目可通过询价、谈判方式进行,10 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立项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超预算建设。

五、电子设备添置,由科技部提出需求意见、办公室统一采购,立项后一次性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六、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项目,报支时还应由总行相关部门提供决算审计意见。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决算后经相关支行参与由主办部门提交财务会计部对决算进行审核;金额在 1 万元—10 万元(含)以内的项目须支行参与,由主办部门提交财务会计部和稽核部对决算进行审核;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由主办部门、支行参与由分管财务的行长组织财务会计部和稽核部对决算进行审计之后,再由监事会指定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视同专项费用使用和审批。 第二十条 行管组费用使用

一、正常的办公费由行管组人员负责。

二、接待费用由总行办公室向董事长申请后使用。 第六章 费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支行费用的审批。

一、费用凭证报支时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字。

二、分支机构预算内费用审批,授权负责人逐笔审批。

三、超预算限额和专项费用报支需附经总行逐级审批同意的报告。

四、每月 28 日前,由各支行会计主管将当月费用送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方可在相应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总行机关行政费用的报支、审批。

一、所有费用凭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二、总行机关费用审批权限为(工资除外) 1.单笔在 300 元(含)以内的招待费、办公费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单笔在 300 元—2000 元(含)以内的招待费、办公费由分管办公室行长审批。 3.单笔在 2000 元—100000 元(含)以内的行政费用由行长审批。 4.10 万元以上—200 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行长召集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开会,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并参与决策,批准后,授权行长审批。 5.单笔 200 万元以上的费用提交董事会通过后,由董事长授权行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管组的费用审批

一、所有费用凭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字。

二、审批权限 所有费用须经行管组组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费用的审批

一、实行预算内逐级审批。

(一)支行费用

1.单笔在 1000 元(含)以下的费用报财务会计部,由总行行长授权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批。

2.单笔在 1000 元—10000 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财务会计部提交分管行长,由行长授权分管行长审批。

3.单笔在 1 万元—10 万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财务会计部、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行长审批。

4.单笔在 10 万元—200 万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行长召集财务管理委员会,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并参与决策,批准后,授权行长审批。

5.单笔在 200 万元以上的费用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

(二)总行费用:授权内由总行行长审批授权外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

二、超预算的费用,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提交董事会通过,授权行长审批。 第七章 费用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部严格费用结报的审核,重点审核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凭证的合法性,审批手续严密性,预算限额的严肃性等。 第二十六条 费用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监事会监督,编制预算、工程立项时请监事长参加,决算时由监事会派员参加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部应对费用的使用进行辅导,每年应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并向行长室、董事长、监事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应每年对总行和支行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行长室、董事长、监事长、财务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支行未经批准不得动用账户垫付费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

第三十条 实行费用公开制度,总行和各支行每年初应公布上年度费用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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