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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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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提升费用管理水平,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各级行要按照本办法、费用科目指南和单项费用管理办法开展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管理是费用规划、预测、预算、配臵、审查、核算、监督、控制、考核、分析等管理行为的统称。费用是指我行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管理费和折旧费用。待摊费用和手续费支出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农业银行费用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预算全面、配臵科学、管理精细、核算规范、集约高效、调控有力的费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费用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度集中、授权分责、预算管控”的费用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与防范风险原则。各级行必须依据规章制度,依法开支,照章办事。严禁虚列支出、超支挂账、超绕控制等违法

1 违规行为;

(二)支持发展与讲求效益原则。各级行应在保证战略和业务发展前提下,以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为目标,通过完善费用配臵、优化费用结构,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充分发挥费用投入对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的保障、激励和引导作用;

(三)预算约束与全程控制原则。各级行要强化费用预算管理,并从事前、事中、事后对费用开支实施控制。事前要进行投入论证分析,需要立项的必须经过审批后才能办理支出;事中要严格依照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控制;事后要照章办理报销、账务和支付处理,并根据要求进行后评价;

(四)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费用管理实行“一个户、一支笔、一本账、一口出”制度。各级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规定费用支出标准或其他费用支出事项,不得擅自审查和下达费用预算。要明确各费用科目或账户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在费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五)核算集中与平台统一原则。各行要稳步建立“省域集中”的财务集中体制,实行费用核算和支付集中处理。各级行费用审查、报账、分摊、核算、预算和支付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FMIS)平台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费用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是费用管理的主

2 责任人,在董事会(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费用管理负全面责任。财务主管行长在行长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辖内费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审查委员会。各级行应建立财务审查委员会(含财务审查小组,下同),作为行长决策辅助机构,对辖属大额费用开支等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集体审议后提交有权人决策。

第九条 费用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费用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费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统一制订费用配臵政策;

(三)统一编制和下达各项费用预算;

(四)核定费用开支标准、定额和范围;

(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费用开支事项;

(六)组织费用开支的审查、核算和支付;

(七)牵头组织费用归集和分摊工作;

(八)负责费用的监督、考核、分析和报告;

(九)其他费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费用管理相关部门。

(一)费用需求部门。费用需求部门为费用的实际使用部门,负责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相应财务开支,并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统筹经办或管理某类工作时,协助财会部门对相关费用支出进行控制

3 的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相关业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向财务会计部门提出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和控制措施的建议;汇总编制本级相关业务事项的费用预算草案;进行本级相关业务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初审;负责相关业务事项的费用归集和分摊工作;负责对相关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控制等职责;

(三)费用监督部门。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作为费用管理监督部门,应按照规章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费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行要围绕经营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费用预算水平,优化费用资源配臵机制,充分发挥费用预算和资源配臵对战略发展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 费用预算按主体划分为机构预算、“三农”预算、机关预算和部门预算。机构预算为各级行全辖各单位的汇总预算。“三农”预算为各级行三农金融部汇总预算。机关预算为各级行机关本级各部门或直属机构的汇总预算。部门预算为各级行机关内设部门或直属机构预算。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是费用预算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费用预算按内容划分为总预算和单项预算。总预算包括费用总量、人员费用、业务费用、成本收入比等总量指标。单项预算指福利费、营销费用、租赁费等单项费用指标。费用预算指标体系在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 费用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

4 流程编制。

(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年度总预算目标,拟定并逐级下达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

(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上级行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组织编制辖内机构、“三农”、机关、部门和单项费用预算,并经逐级汇总综合平衡后上报至总行(财务会计部)。

(三)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辖属机构预算汇总情况和全行发展战略拟定年度费用预算草案、费用配臵政策和费用预算分解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费用预算采取零基预算和弹性预算相结合的方法编制。对于小额常规项目,可采取弹性预算的编制方法,根据活动量和耗费水平编制;对于大额或非常规的支出,应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编制,并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费用预算以指令性或弹性预算方式下达,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费用预算和配臵政策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遇预算环境或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改变,可在年度过半后组织调整。

第四章 费用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 有权审批人。农业银行费用实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应当根据费用授权管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各级行有权审批人是指各级行行长,以及按规定经行长转授费用审批权的各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行长、财务主管行长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等。

5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各级行应对费用管理事项实行逐级转授权制度,明确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流程、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并不得超过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和控制权限。

第十九条 事前审批。所有费用开支前原则上均需有权审批人审批立项。审批流程如下。

(一)费用需求部门说明费用投入原因和意向,并提交费用报批相关资料;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出具明确意见,对大额或项目支出要详细编制支出预算书,经可行性论证(包括必要性和效益性论证)后,报财务会计部门审核;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对财务投入事项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本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大额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超出本行权限的事项,由财务会计部门收集整理本行申报及审查意见报上级行审批;

(四)有权审批人在权限范围内,参考财务会计部门和财务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建议,对拟投入事项提出最终审批意见;

(五)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和费用需求部门。

对于预算内的人员费用、小额零星开支等性质明确的常规性或日常运转费用,可适当简化程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在实际确认后,随后发生的折旧摊销支出,视同已审批立项。

第二十条 事中监控。费用需求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6 费用开支部门),应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进行相应的财务开支。对大额、长期费用开支项目,财务会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费用开支部门提供费用开支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事后报销。费用支出义务发生后,一般应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支付款项或报销。

(一)费用开支部门凭合规票据和相关审批资料向费用报销部门申请报销或支付款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费用报销部门是指各级财务核算中心;

(二)费用报销部门应对费用开支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相关事项是否经费用审批人审批;支出是否超过审批预算;提供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等。对于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先付款后开具发票的,费用开支部门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费用报销部门提交合规合法票据;

(三)费用报销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支付款项,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费用原始凭证报销审查内容:

(一)原始凭证要素应齐全: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事项、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签章应齐全;

(二)原始凭证印章应规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要盖有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要有填制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要有经办单位审批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原始凭证使用应合规: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批准文件如需单独归档,可以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四)原始凭证分割应规范: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并将原始凭证复印附后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要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

(五)原始凭证书写应规范:原始凭证一律不得涂改;有错误的,要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发票,或在原凭证重新更正位臵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必须重开。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费用报销部门将不予报销:

(一) 未经费用审批人审批或审查要件缺失的;

(二) 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超支部分;

(三) 超费用审批人审批预算的开支部分;

(四) 提供票据不合规或与经济业务不相符的;

(五) 未按照要求提供受益对象等成本归集信息的;

(六) 属于其他不予报销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费用审查审批的相关责任:

(一)费用开支的经办部门(人员)应对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原始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二)费用审批决策部门(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情况,对费

8 用开支的效益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费用报销部门(人员)应对费用列支的合规性和费用报销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 费用核算与分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费用核算应严格遵循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严禁列支没有真实业务依据的费用支出,或承担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当期已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要作为当期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要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

(三)及时性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可比性原则。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核算方法;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费用核算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费用核算应严格区分以下四类支出:

(一)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严禁混淆不同性质的支出项目。对于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要作为收益性支出,如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则作为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与手续费支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手续费支出与费用科目的使用界限,严禁在手续费中列支应在费用科目核算的有关支出;

(三)费用与营业外支出。依据费用科目使用指南、营业外支出范围及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严禁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属于费用性质的支出;

(四)人员费用与业务费用。严格按照职工薪酬和业务费用列支规定,正确区分和核算人员费用和业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按照费用核算要求,对需计提的支出按规定比例和期限及时足额提取。工资和相关提留应按季(月)计提,确保均衡列支。同时,应付工资余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应依托财务管理信息系统(FMIS)和业绩价值管理系统(PVMS),对费用实施科学的归集和分摊,确保真实反映“三农”、部门、机构、产品费用开支情况,满足费用成本精细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费用归集和分摊原则:

(一)谁受益、谁承担。直接成本要一次核算到受益对象。多个受益对象的共享成本,要在列支时尽量一次归集到各受益对象,减少二次归集与还原。

(二)谁开支、谁分解。开支主办部门应在发起报账申请前,与相关受益部门协商确定承担的具体金额或比例,提交财务会计部门一次归集到各受益部门。

(三)完整性、及时性。当期列支的所有成本,应及时、完整地归集还原与分摊到各机构、部门和产品,不得延误、遗漏。

(四)操作性、导向性。要便于操作,有利于引导各级机构和部门细化成本核算和管理,提高经营业绩。

第三十条 费用归集应遵循以下路径:对当期需列支的费用,应先采取合适的规则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FMIS)归集到各成本中心。对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费用,应直接归集到费用开支部门,对多个受益对象的共同成本,应根据成本动因分解归集。

第三十一条 费用分摊应遵循以下要求:各级行应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成本分摊规则、流程和路径实施成本分摊,确保全行成本分摊数据真实、可靠和完整。成本分摊应按照“先横后纵、自上而下”的流程,将各项成本最终分摊到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应加强费用存款账户和备用金账户管理,相关的开立、列支范围、额度以及支付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存款专户和备用金账户原则上实行按日对账,严禁透支挂账。

第六章 费用监控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FMIS),按季(月)监控费用预算执行和成本收入比情况,对费用总量或单项预

11 算执行偏差较大、开支不均衡的分支行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定期对全辖费用预算开支进度、结构、投入产出效率以及重点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应加强成本控制,努力提高成本费用的投入产出效率,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确保年度费用总量和成本收入比在上级行下达计划以内。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费用定额和开支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开支标准体系。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应加强重点费用项目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项费用管理办法,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实行重点管控。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应加强本级费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完善预算、授权、审批和核算流程,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合理控制本级费用开支,并按规定对下级行本级费用进行预算管理和重点监控。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费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违规: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费用,造成账内、账外挂账、年末突击使用费用或突破上级行费用总额计划的;

(二)违反财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分解列支,恶意逃避财务审查、审批,擅自超权越权审查、审批和开支

12 费用的;

(三)虚列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套取资金私存私放的;

(四)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违反费用账户管理规定,多头开立费用账户,擅自扩大费用账户使用范围或套取、挪用财务备用金的;

(六)乱用会计科目或损益账户、混淆人员费用和业务费用、违反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逃避财务监管的;

(七)对违规开支各项费用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或知情不纠、包庇袒护的;

(八)拒绝、阻挠费用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内控合规、监察等部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行费用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 1日起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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