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加强制度化管理,贯彻“以法治校”理念,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涿鹿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务会研究,对我校教职工病、事假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病(事)假
(一)病(事)假手续。
教职工需休病(事)假的,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须有就近县级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由校长批准;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须个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请教育局人事股批准。教职工请事假,本人要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二)病(事)假时间的计算。
请假从教职工请假即日起计算,中间不扣除星期六日的时间。请假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只能享受一个假期。
(三)病(事)假期间的待遇。
1、凡请假1天者,扣除20元。
2、自行调课的不扣除绩效工资工作量中的课时(但必须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调课的扣除绩效工资工作量中的课时。
3、病(事)假每学年累积超过一个月或有旷职现象的,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模资格。
二、产假(流产、节育)
(一)产假手续。
女教职工休产假,需写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字并签注休息起始日期,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到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属难产的须出具接生时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难产证明。女教职工因怀孕流产或节育需休假的依照产假审批手续办理。
(二)期限。
1、女教职工产假为165天,难产或剖腹产者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5天。超过规定天数的按请病(事)假对待。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15天至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天的产假。
(三)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只能享受一个假期。
(四)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按病假对待。
四、婚、丧假
教师婚假3天,丧假3天,只限本人直系亲属,一般亲属病故准假1天,超过规定天数按请事假对待。
五、旷职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
旷职1节课,在年终量化考核中扣5分;旷职1天,在年终量化考核中扣10分,并扣50元。
(二)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
六、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