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驾驶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保护员工个人人身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维修费用,特对公司车辆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车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租赁车辆。
二、所有车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管理,包括调度、保养、维修、保险处
理等。
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为领取驾驶证两年以上、经过综合管理部考核通过并
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方准驾驶公司车辆。
四、驾驶皮卡车辆必须具有从业资格证,否则严禁驾驶该车型。
五、符合第三条规定之驾驶员及车辆管理人员严禁将车辆交与不合格人员
驾驶(包括未通过公司考核、领取驾驶证未超过两年及无驾驶证人员)。
六、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查证,按每公里2元进行处罚。
七、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发生交通事
故者,除对合格及不合格驾驶员各处以500元罚款外,对产生的一切损失负全责。
八、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在非高速道路上行驶严禁超过80km/h;在高速路
行驶严禁超过100km/h,雨、雪、雾天气行驶严禁超过40km/h,违反本规定者,一经查实,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
九、各分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售后服务主管)为连带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下属人员发生第四条、第六条违规操作情况,处以相当于当事驾驶员两倍罚款。
十、各分公司用车必须由出车单,并详细填写《行驶记录表》,载明目的地,
初始里程、出发时间、返回里程、返回时间、加油金额等。各分公司必须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车辆行驶记录传回总部行政管理部。 十
一、各分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应每周查询违章情况,并于违章发生一个月
内处理完毕,未处理者,综合管理部将在当事人工资中予以扣除相应金额。
十二、车辆管理人员负有对所管辖车辆日常保养、维修的责任,需提前以
工作联系函形式报综合管理部批准,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十三、综合管理部对各分公司车辆负有监督检查权利,对违规操作、到期
未保养、违章未处理者,有决定处罚的权利。
十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禁瞒报,必须第一时间报综合管理部知晓,
并在综合管理部的指导下进行处理。瞒报者,一经发现处以500元罚款。 十
五、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无论责任大小,每次均处以200元罚款。
损失以2000元为基准,每增加5000元损失,罚款增加100元。
十六、对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严禁走保险理赔,均应在三日内自行修
理,未完成修理者,综合管理部将在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十七、事故损失在500以上的,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十
八、驾驶员全责造成人身伤害的,公司不予借款垫支,均由本人自行解
决。
十九、特别条款,申请私车公用人员,领取驾驶证时间必须超过两年以上,
否则不予办理私车公用手续。
二
十、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私车公用的补充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各工作岗位的的工作效率及体现人文关怀,公司制定了私车公用的制度,为不断完善,现就相关事项做补充规定:
一、申请私车公用人员应为已在公司入职人员,即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完正式入职手续职工。
二、申请私车公用人员应为取得驾照超过两年以上人员,车辆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否则不予办理。
三、在京工作的非京籍员工,车辆若为京牌照,行驶证户名可为朋友及亲属;京籍人员行驶证必须为本人。
四、在河北区域工作人员,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
五、申请私车公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只享受相应岗位的油补,不享受车补,待转正后方可享受车补。
六、所有享受油补员工,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油卡,每月1日将为员工充值相应金额,在北京以外工作员工需到北京区域加油站激活。
七、享受油补的业务员,自享受油补之日起,三个月无销售的,油补减半,四个月无销售的,取消油补。待实现销售之日起,恢复全额油补。恢复之日起,三个月无销售的继续执行上述规定,以此类推。
八、享受油补的业务员,当月真实拜访量未完成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拜访率核算当月油补,在次月油补中扣除差额。
九、享受油补的分公司经理、总经理,下属业务员当月真实拜访量未完成规定标准的,按全部下属业务员的真实拜访率平均值核算当月油补,在次月油补中扣除差额。
十、享受油补的分公司经理、总经理,当月销售量未达成计划指标的,按完成率核算油补,在次月油补中扣除差额,当月零销售的,取消当月油补。
十一、所有享受油补人员,当月请假的,按平均日油补金额乘以请假天数减扣,在次月扣除差额。
十二、享受车补人员必须按月到所在地地税局开具车辆租赁发票,税点由公司承担。
十三、私车公用员工必须每月月末日提供车辆里程照片,未提供者,公司不予发放车补及油补。
十四、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