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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步伐,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科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非财政拨款资助的文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的研究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合同管理部门为社科处。项目合同管理参照《厦门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项目合同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未经学校授权,校内院系、研究机构及个人不得与校外企事业等单位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在了解委托方的资格和信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计划后,经社科处审核再与委托方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中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项目负责人应经社科处审核后再与第三方签订《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项目经费由委托方转入厦门大学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凭《科研项目合同书》和《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立项书》到社科处办理立项手续,社科处根据立项材料通知财务处制作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卡。

第七条项目经费到账后需开具发票给委托方的,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未到账,需预借发票的,要严格按财务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预借手续。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项目经费按期到位。

第八条项目经费开支管理费、劳务费的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须与社科处协商后再签定合同;没有特殊要求的,按《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扣管理费和控制劳务费支出比例。返聘教师工资、临时工工资、研究生津贴等列入项目开发成本,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列支。

第九条项目经费经学校提扣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掌握经费开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改某项经费开支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社科处提供书面说明,经社科处审批后方有效。

第十条外拨项目经费须凭《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经社科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外拨经费超过20万元的,还须经分管人文社科科研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外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不提管理费,但不提管理费的不给予项目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到社科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社科处批准备案后,社科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成果验收合格或同意结项的书面证明,并填写《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结项书》,到社科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结项后,委托方对财务结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 2

目,学校有权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予以结账。

第十四条未到社科处办理立项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将不予以承认。项目研究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出现违约行为的,应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进行认定。项目组有过错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

南京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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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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