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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制度评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挪威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制度评析

陈梦琪

2013-4-12 9:42:18 来源:《人权》(京)2006年4期

挪威是一个比较小的国家,居民只有400多万,国土面积只有38.5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面积15560平方公里。挪威全国分为东部、东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及北部的6个囚犯权益管理地方区域。

挪威的犯罪率比较低,每10万公民中只有65个在押人员,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600。挪威的在押人员总共有3000名左右(女性大约占5%),每年判处11000个新的监禁刑罚,平均刑期是70天,而每年判处的社区刑罚超过2000个(女性大约占12%)。

挪威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5岁,15岁以下的人不会被监禁,但会根据儿童福利法案接受治疗。如果在随机指定的一天中进行统计,就会发现,挪威的监狱中不满18岁的人只有5到8人。33%的在押人员处于18到30岁之间,35%处于31到40岁之间。与毒品有关的刑罚最普遍,超过30%,其次是暴力犯罪,占21%,还有12%是由于财产犯罪,8%是因为杀人,9%是因为性侵犯。

一、立法

挪威议会在2001年通过了《刑罚执行法案》,2002年3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适用于监禁刑罚、特别刑事惩罚和社区刑罚的执行,也适用于羁押候审。《法案》的通过导致挪威监狱机构进行了细致的重组。

挪威在这个法案的立法过程中始终考虑到该法案的立法精神、条文表达和内在含义要符合1999年《挪威人权法案》的规定。法案确认《欧洲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公约是挪威法律的一部分,也以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发布的监狱规定和守则作为指导文件。

《刑罚执行法案》取代了1958年的《监狱法案》。在法案通过前,公众对挪威监狱和缓刑办公室的宗旨和职能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新法案的内容包括意图帮助获罪人适应挪威社会的规定和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保证获罪人逐渐获得从监禁向自由的转变;矫正机构执行刑罚的方式应当减轻监禁可能带来的有害影响;刑罚执行的目标是试图帮助个人在释放后不再犯罪;采取措施以保证社会免受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侵害。另外,法案还意图建立一个更加节约和高效的矫正机构。

一方面要满足保护社会的需要、防止新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有帮助囚犯个人改造的措施,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是一个挑战。关于这个问题,《刑罚执行法案》第二条规定法案的宗旨是保证刑罚的“执行方式应顾及刑罚的宗旨;防止新的犯罪行为,为社会提供保障,以及在此前提下保证为犯人提供满意的条件”。法案明文规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应当注意刑罚的目的、对抗新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利益,并且在上述限制之内保证犯人满意的条件。应当给予获罪人机会以通过自己的努力防止新的犯罪行为。

二、监禁刑的执行

挪威一共有43所监狱,分为三类:高防卫级别的监狱即封闭监狱、较低防卫级别的监狱即开放和半开放监狱、过渡训练所。监狱的大小不同,最小的只有11名犯人,大一些的有300人左右。高防卫级别的监狱能容纳2100人,较低防卫级别的能容纳700人,过渡训练所能容纳60人左右。挪威没有专门用于关押年轻人的特殊监狱。

犯人原则上在高防卫级别的监狱开始服刑。矫正机构有义务衡量被判处两年以下监禁的人是否可以直接进入较低防卫级别的监狱。对于在高防卫级别的监狱服完部分刑期的犯人,必须衡量他们是否可以转入较低防卫级别的监狱。刑罚的执行是渐进性的,即获罪人逐渐获得较大程度的自由。较低防卫级别的监狱更注重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与外界接触的机会,比如请假外出、探视安排以及灵活性的控制措施等。这里更强调方式灵活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广泛的接触和在押人员与监狱员工的沟通。过渡训练所对犯人在生活、工作和社会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是犯人通向自由之路的最后一站,在他们逐渐回归社会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这里着重强调对犯人进行个人跟进,以及通过与其他行政机构进行联网和配合的方式使他们回归社会。作为社会技能训练的一部分和释放前计划的一部分,监狱也会在白天把犯人放出工作或接受教育,以使他们有必要的行动自由,从监狱向市民社会过渡。

三、社区刑罚的执行

缓刑办公室执行社区刑罚。挪威有19个缓刑办公室管理社区制裁,其中,首都奥斯陆缓刑办公室最大,有32名员工。缓刑机构每年大概接收5000名服刑人员,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增长。

社区制裁用于刑法规定可判处6年以下监禁的犯罪。严重犯罪比如严重的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和性侵犯不包括在内。社区刑罚只能用于在挪威有住所的人,而且只能在与人民的正义感相符合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惩罚类型的获罪人要比被监禁的获罪人年轻,与被监禁的女性比例(4%)相比,适用社区刑罚的女性比例更高(14%)。这项惩罚是自愿的,需经获罪人同意才能采用。

法院决定获罪人需要在一个固定时期内接受多少小时的惩罚,一般一年不超过420小时。法院还决定犯人违反条件时的附加惩罚是什么,如果犯人违反条件,那么矫正机构可以将案件提交至地区法院,申请替代执行监禁刑罚。如果获罪人再犯新罪,当然就由警察和检察官处理。

《关于社区刑罚的执行法案》提到了三类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一是社区服务,比如为老年人粉刷房间、在公园里收捡垃圾等;二是参与项目;三是以减少犯罪为目标的其他预防性措施,比如在调解委员会与被害人见面。社区服务是社区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在2004年,78%的总小时数是社区服务,项目活动占5%,另有缓刑官员的个人跟进占6%。社区刑罚还可以与30天以下的监禁合并使用。

社区刑罚是在2002年被引进挪威的,引进之后,其使用呈现稳定增长态势,至2004年有2094例被处以社区刑罚。

四、罪犯人权的范围

根据挪威的法律规定,囚犯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多种权利,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每个囚犯,在挪威的监狱里都会获得一本囚犯手册(The Prisoers handbook-viseksemplar)。这本手册的主要内容是为囚犯介绍一些他们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监狱中的日常生活规则和时间安排,以及监狱里的各类活动和培训内容。

挪威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单独居住权

每个囚犯基本上有权单独居住,除非健康状况不允许或者牢室短缺。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挪威可以同时接受3154名罪犯在监狱里服刑。但同时,还有2176名罪犯在排队等候入狱服刑。为了缩短排队时间,挪威监狱部门批准表现良好的囚犯提前释放。排队服刑的罪犯,甚至还可以申请获得逮捕,以达到折抵刑期的目的。

2、获得报酬权

犯人参与工作、项目、培训、或其他活动可以得到日薪补偿。目前大概是50挪威克朗一天(约合7美元)。

3、知情权

犯人对矫正机构作出的决定,有权知晓及阅读有关文件,也有权要求给出做出决定的理由。但是,这个规定存在例外,特别是在出于安全考虑而认为例外有必要的情况下。

4、宗教信仰、文化娱乐权

矫正机构有义务给予犯人机会以实践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哲学。应当尽可能给予犯人参与休闲娱乐活动的机会。比如说体育训练,或者更加有文化性质的活动如使用图书馆等。

5、表达自由权

犯人有接受采访和拍照的权利,这属于表达自由。矫正机构为了保证监狱的平静、秩序和安全可以对这项权利附加条件。但是,矫正机构有义务为这项权利能够实际实施而做出安排。

6、获得医疗权

犯人有权与公共医疗机构进行联系。若有迹象表明一名犯人生病,监狱职员也应当主动安排与公共医疗机构联系。实际上,挪威所有的犯人都跟所有其他人一样有权获得同样的公共医疗服务。

7、与外界交流权

所有的犯人都可以在监狱内接受探视。可以在探视时由一名职工进行监视、监听谈话,可以采用玻璃墙等禁止犯人和探视者身体接触的方式对探视进行控制。犯人可以向监狱外打电话,可以收发信件和邮寄物品。

8、获得渐进性释放或请假权

在服完大约三分之一刑期后,犯人可以申请向较低防卫级别的监狱或过渡训练所转移,可以申请从监狱请假外出。服完三分之二的刑期后,并且服完的刑期不少于60天时,矫正机构可以将这名获罪人假释。

五、人权保护机构

(一)挪威议会行政检察官办公室

挪威行政监察官制度产生于1962年,现任的行政监察官阿尔内•弗利弗莱特(Arne Fliflet)于1990年上任。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由每次议会大选之后的新议会选出,每届任期4年。他必须具有相当于最高法官的学历和资格,其任务是代表议会,监督全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包括全国的警察局、拘留室、监狱和公诉机关。行政监察官办公室分为6个部门包括5个法律部门和1个行政部门,有40名员工。他们根据不同的法律领域来处理投诉案件,一年处理的案件在2000-2300桩之间,经费是3300万挪威克朗,相当于4000万人民币左右。虽然挪威行政监察官由议会选出来,但有权独立履行其职责,不受议会干涉,也不受任何其他政府机关干涉。在挪威,行政监察官制度是最高也是最后的一个监督行政机关的制度。行政监察官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尽量确保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中不导致公民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并使公民的人权获得尊重。行政监察官对问题的处理,大多数是在接获投诉信后,但他也有权主动展开调查,还可以亲身探访各警察局、拘留室、监狱,与囚犯进行会谈。行政监察官调查的方法快捷、彻底、不拘方式、容易接近和免费。对行政监察官的调查,政府各个部门必须做出回答。如有需要,行政监察官也有权要求法院依照挪威《法院法》的规定开庭取证。行政监察官有权发表他的看法,并提出建议,但不能作出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如果行政监察官的建议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遵守或者采纳,他可以提议投诉人将案件告到法庭去。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监督委员会

矫正机构的6个行政区中,每个区域都有一个监督委员会对该区域监狱和缓刑机构进行监督,并且监督获罪人和犯人受到何种对待。每个委员会有5名成员,受一位法官领导。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每个月对每所监狱视察一次——可以事先预约也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视察。委员会可以与任何犯人交谈,谈话时不受监狱职员的监督。得到相关犯人同意后,他们还可以查阅该犯人在监狱内服刑的任何文件。犯人也可以要求与委员会进行预约。通常的询问都是有关日常生活问题,比如卫生条件、其他设施、从一个监狱向另一个监狱转移、食物、业余活动、监狱官员的不良行为等。委员会可以就视察。情况写一份书面报告,监狱长应当就这份报告作出回应。每年会有一份报告提交至区域政府,以及司法和警察部。监狱应当尽可能地按照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去做。

(三)监狱探访者

挪威红十字组织负责向自愿探访挪威监狱的人提供服务。探访者们得先上一门内容广泛的课程,然后才会被允许进入监狱。他们进入监狱后可与愿意与探访者交谈的犯人谈话,探访者负有保密义务。探访者可以每周探视犯人一次。这也是制度监督的一种途径,因为探访者们通常会与监狱长会面,讨论有关犯人的一般事项。

(四)犯人亲友组织

犯人亲友组织是在1992年建立的一个独立组织。他们除向犯人的亲友提供支持外还努力使人们关注他们的状况,并且告知当局和矫正机构他们的经历。

(五)回归之路

回归之路是由以前的犯人建立的一个组织,他们主要帮助被释放的犯人回归社会。犯人被释放时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是有一个不包含犯罪人的网络。

(六)欧洲预防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委员会(CPT)

欧洲预防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委员会,通过视察制度,保护被关押者的人权。CPT成员都是独立和中立的专家,有多种专业背景,有律师、医生和监狱问题或警察事务专家。委员会定期对不同的国家进行视察,必要时可以组织额外的“特别”视察。委员会的成员去过挪威4次,上一次是在2005年10月。在那次视察中,委员会由以往视察中检查相关问题的一个成员陪同,这些问题特别包括向被警方剥夺自由的人提供防止受到虐待的根本保障、对羁押候审犯人施加的限制和精神病医院的情况。代表团还检查了特别高防卫级别监狱中关押的犯人受到的待遇。

在挪威,人权保护机构的种类较多,既有国内的,又有国外的,既有政府机构,又有民间组织。不同种类的人权保护机构的存在,体现了对刑罚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对罪犯人权的保护。

刑罚执行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社区矫正: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

《犯罪与刑罚

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当前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犯罪与刑罚 教案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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