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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张传伟

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

(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从此,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21世纪的中国刑罚制度又增加了社区矫正的新鲜血液,给暮气沉沉的中国刑罚执行界带来了一缕春风。

我国刑罚刑罚现状,今天,我们主要就监狱监禁行刑现状和社区矫正现状展开讨论。其余的刑罚执行,如死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等,限于时间关系,我们不予讨论。

(二)我国监狱监禁行刑的现状

总体来讲,目前中国的监狱行刑属于极端封闭模式。当前我国的监狱行刑模式仍属于传统的监狱管理方式,监狱行刑手段的特点是封闭性、粗放性、简单化。传统监狱管理方式的特点是人治色彩浓厚,法治化不足。就监狱布局和设施来说,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而且有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岗哨、戒备深严。这种高度警戒、高度隔离的模式, ①② 赵喜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论纲》,载《英才高职论坛》2006年第4期。 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

1 既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刑罚经济原则。①

1、中国监狱结构现状

中国监狱组织罪犯执行刑罚的手段最主要的是劳动改造。其主要内容是组织罪犯在监狱内劳动场所进行生产劳动。监狱生产活动的传统运行模式是,监狱通过自身经营活动,把监狱劳动产品转化为社会需要的商品,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而经营所得则直接用于弥补监狱经费的缺口。因此,几乎所有中国监狱都兼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形成了一个组织两类职能的情况。这堪称中国监狱的特色。以使用罪犯劳动力为主的企业,称之为“监狱企业”。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监狱内的企业不仅包括上述的“监狱企业”,还包括不使用罪犯劳动力的所谓“工人企业”。这些企业涉及行业广泛,包括农业、采掘、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纺织、食品等国民经济的多数行业。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以“来料加工”为内容的监狱生产方式,即为监狱体系外的企业提供罪犯劳动力进行来料加工。 这样,现行监狱的资金来源就有四种主要渠道,即国家拨款、经营监狱企业、经营工人企业和进行来料加工。

许多监狱因远离大中城市内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许多监狱承担了诸如监狱警察、职工及其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治安等社会服务。因此,目前监狱的职能包括了行刑职能、社会职能、企业职能三类职能。监狱中人员成分也非常复杂,除了警察(公务员)和罪犯之外,既包括生产、生活在监狱内的工人(非公务员),也包括生活在监狱内的家属,还包括到监狱打零工的外来人员,甚至还有刑满释放但滞留监狱的人员。其中,警察和罪犯是监狱永恒的主题和决定监狱职能的主要力量,但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对监狱职能的影响。

2、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工作手段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主要依靠三大手段。一是监管手段,主要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强制罪犯遵守监狱规则,从而发挥监狱的威慑作用,强化罪犯的规则意识,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二是教育改造手段,通过教育让罪犯获得更多的知识,全面提高其文化思想素质。从20世纪80年代,潍坊监狱在全国率先成立潍坊特殊学校,后来监狱作为特殊学校迅速在全国推广,成为刮遍中国监狱的一道风景。三是劳动手段,通过劳动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三种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互相渗透,互相支持的,某些时候还可以互相替代。

然而,在关于如何让罪犯劳动的问题上,却有针锋相对的争执。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罪犯劳动只能是一种习艺性的,或者消耗精力的劳动。通过劳动可以让罪犯获得谋生的技能,有利于出狱后适应社会。还可以消耗其精力,防止罪犯在监狱内制造事端,重新犯罪。当然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剔除其企业职能,国家应当对监狱的各项经费给予足够保证,不能从(监狱)企业的经营中获得补充(经费)。另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应当创造价值,只有创造价值的劳动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即认为罪犯应当从事创造价值的劳动。

3、现行监狱的体制矛盾

以“罪犯劳动改造”为宗旨的监狱制度设计奠定了我国监狱体系的现状:我国绝大多数监狱兼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监狱的企业职能既为罪犯的劳动改造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监狱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这种监狱运行模式由解放初延续至今。同一个监狱组织内监狱职能与企业职能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体系的特色之一。在监狱体系外的人看来,监狱既有国家经费支持,又可使用罪犯劳动,还享受国家税收和投资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监狱应该资金充裕、效益上乘。然而,除少数监狱之外,事实并不如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现行监狱运行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像所有现代社会问题一样,以资金问题为中心集中表现出来,就是所谓监狱运行资金紧张。

① 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

2 首先,把现行的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进一步细分为四项具体职能,即监管职能、教育职能、生产职能和经营职能。生产职能对于监狱来说是一项具体职能,对企业来说是履行经营职能的前提和基础,生产职能是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的交集。

其次,现行监狱效率低下的症结在于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在同一组织内处于并重地位或者企业职能还略占上风。国家一方面对监狱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又要求监狱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并将生产经营所得补充监狱经费不足。在实际工作中,监狱资源和企业资源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互补和替代。监狱工作的特点是避免经营风险的,企业经营的特点是偏好风险的,至少不能回避风险。在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并重的情况下,由于普遍存在的经营风险的作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资源的配置重点在两种职能之间摇摆。现行监狱的监狱职能将因为不得不承受企业职能所带来的风险而降低效率,增加成本,国家不得不承担逐步增长的监狱经费;企业职能将因为监狱职能的掣肘而不能充分接受不确定性的挑战,难以把握市场机遇,降低企业的效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就如同跷跷板的两端,在经营风险的作用下此起彼落,两种职能的效率都维持在不理想的水平上。

4、监狱行刑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僵化状态。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个人综合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以减刑比例问题为例。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减刑工作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各地法院或监狱机关规定了对监狱在押罪犯的减刑比例,而且各地规定的减刑比例还不一致,如每年某监狱的罪犯减刑比例控制在18%或者20%以内,不能突破此规定的减刑比例。这种减刑比例制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科学根据,而且有失公平。每年限定一个比例,受比例所限,既可能使具备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不到减刑,也可能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锉子里拔将军”凑数。比例制可能在操作上是简便的,但它显然不符合刑罚目的,不符合矫正工作的规律。

5、对监狱中罪犯与警察角色心理的关注不够 监狱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与警察的角色的认识和研究较少,对其内在心理的关注和认识程度远远不够。1971年,美国心理学家Haney、Banks和Zimbazdo进行了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这是一个模拟监狱实验,其目的是想了解监狱环境对人心理的影响。实验通过心理测验挑选了一组人格和心智健全的大学生作为被测验对象,并被随机分配到“犯人组”与“看守组”。“犯人”经历了与真正犯人类似的程序:“犯人”被“逮捕”后,替察给“犯人”戴上手铐,带到“警察局”,签字画押、验明正身之后,“犯人”被蒙上两眼,带到斯坦福大学地下室的一个模拟监狱里。“犯人”也经历了真正犯人才会碰到的种种事情,如戴脚镣、手铐,全身喷消毒剂、脱去平常穿的衣服、换上监狱里统一制作的“布袋服”,“犯人”不再有姓名,只有一个数字代号。监狱内每班有三个“看守”负责监视“犯人”的行动。研究者用闭路电视与录音装置观察“犯人”与“看守”的反应,并定时与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在实验过程中,被测试者都清楚这只是一个模拟实验,并可以随时退出。①九名受试者是从大量的学生志愿者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经过面试和心理测验,被确认为是“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他们通过随机掷硬币的方式被分配担任囚犯或者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监狱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这些学生接受了随机分派给他们的角色之后, 发生了什么情况呢?处于看守角色时,原本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作为囚犯,原本心理稳定的大学生很快就行为怪异,表现出严重郁抑、情绪失控或者思维紊乱。这个实验是社会心理学的一大发现, 这种角色模拟很大程度上再现了真实监狱可能发生的情形,使人们对于社会角色的互动有了新的认识。人们惊奇地发现, ① 朱新秤、舒莹:《监狱环境的心理负效应—斯坦福监狱实验的启示》,载《政法学刊》,2001年第4期。

3 普通的志愿者一旦进入特定的角色,性格和行为判若两人——看守的专横、敌意以及权力欲望,与囚犯的消极抵抗、屈从乃至丧失自主,形成鲜明的对比。平常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的大学生,为什么穿上看守的制服之后,就咄咄逼人、专横残酷呢?看守的这些行为与其本身的道德品质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受试者都是随机产生的。社会心理学家给出的解释就是角色和规则的作用。不同的社会情境,需要不同的角色。而规则(rule)则是以外显或者内隐的方式传达给行为人的一套规范和准则。这些规则是社会对角色行为的期望。在该实验中,九名被测试者从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成了专横的看守或者消极的囚犯,这种角色的差异主要在于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角色认同不一样,看守被认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限制囚犯的自由,管理囚犯的行为,以权力限制囚犯的反抗;而囚犯被认为是失去自由、服从管制、丧失自主性的一类人,他们没有任何权势。因此,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社会期望也不一样,人们通常希望前者能控制和管理囚犯的行为,维持监狱的秩序。希望后者能老老实实呆着,不要企图做任何反抗。志愿者们显然自我认同了这些期望。 ①

斯坦福监狱实验,向我们展示了模拟条件下的相对真实监狱中的警察和罪犯角色的形成过程。我们没有警察和罪犯经历的研究者和政策、法律的制定者往往根据正常人的想像来判断监狱的行刑状况,却很少有站在长期从事监狱管理的警察的角度和长期被剥夺自由的罪犯的角度来制定规则,往往很难接近真实。我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的制定者、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者应更多地走进行刑机关,考察真实的监狱现状,了解警察和罪犯的心理变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刑法律制度,促进现代监狱向文明、人道、民主的法治化方向发展。

(三)我国社区刑罚的执行现状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进行首批试点;到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市区。通知规定: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适用率低,城市乡村适用不均衡,农村举步为艰

2001年,我国在社会上的缓刑犯和假释犯有25万人左右,而同一时期被监禁的罪犯有150万左右,监禁罪犯占缓刑犯和假释犯的600%左右。而在美国,被监禁的罪犯总数不到社会区矫正罪犯总数的1/3。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极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上述行刑观念和立法上的因素以外,还有社区矫正刑罚适用机制不畅的因素。对此,以假释制度实际运行中监狱、法院、公安、检察机关间的互动关系与心态为例可以窥见一斑。许多监狱在向法院建议假释时,都要求直接管教罪犯的监区干警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分析结论和保证,这使得许多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可能被提请假释。法院在接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一般要征求罪犯户籍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而基层公安机关出于警力紧张、辖区内治安形势不乐观等考虑,一般不愿意再接纳从监狱放出的假释犯。基层公安机关的这种态度又影响到法院假释决定权的行使,法院一再限制假释的比例或附加更严格的假释条件。一旦假释犯被发现重新违法犯罪,有关领导就要求检察机关对假释犯的假释过程及所涉及的监狱改造、法院裁判、公安执行等环节逐一重新审查,这又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于是,监狱、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不乐意适用假释,法定的假释制度就这样在每个环节上被限制得近乎消失。② ①② 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孟晓燕:《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与法治完善》,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

4 农村社区矫正举步维艰。众所周知,我国农村有近2亿的剩余劳动力(据亚洲银行统计的数据)自寻出路,医疗与养老保险得不到基本保障,子女义务教育名不副实„„。另一方面,城乡差距在扩大,一个城镇居民的年收人水平相当于三个多农民的年收人,并且农民的年收人的20%要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支出。据世界银行资料显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人之比为1.5:1,而我国的城乡收人之比的实际值则达到了5:1甚至6:1。对于具有几千年“平均主义”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大多还持有“不患赛,而患不均”的意识理念。历史上的“均贫富”口号,在现代中国仍然具有一定的感召力。因此,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其难度可想而知。

2、中国社会尚未完全接受“矫正犯罪人是社会的责任”的理念

由于社区矫正需要将犯罪人放在开放的社会中, 尤其需要社会和公众的支持。没有社会的支持,社区矫正的发展必然受到制约。我国社会生活水平平均程度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发展迟缓, 推行社区矫正显得尤其困难。我国具有浓厚的重刑主义思想传统。在重刑主义思想的熏陶下,社会公众对待犯罪和犯罪人表现出浓厚的报应情感,杀人偿命、犯罪坐牢被看做是毋庸置疑的天然公理。在公众眼里, 甚至在很多司法执行人员的眼中, 真正的刑罚就是将犯罪人关进监狱, 让他们为自己的犯罪而受失去自由、感受痛苦; 而社区矫正把犯罪人放在监狱外面, 放在社会上, 人们心目中这不是刑罚。尤其当社会治安形势紧张的时候, 公众会对社区矫正很担心, 认为罪犯失去管束、处罚太轻, 会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并进而对社会治安好转失去信心。对于公众的宣传, 树立公众的信心, 推广社区矫正, 是政府迫急的任务。关键的问题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最需要首先以正确的理念武装自己, 引导更多的普通百姓认识到这些, 并使他们从中受益。尽管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充分准备好去全面接受并以实际行动普遍支持社区矫正, 但有必要通过强大的宣传攻势, 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公众认识、接受并支持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适用率过低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呈微弱的增长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我国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明显偏低。一是管制适用率低得可怜。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人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管制刑的有7822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21%;2001年被判刑罚罪犯总人数为751146人,其中被判管制刑的948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26%。二是缓刑适用率低。1999年我国的缓刑适用率为14.86%,2000年为15.85%,2001年为14.71%。有一些法院几乎不适用缓刑这种刑罚方法。三是假释率过低。2000年全国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1.63%,比亚太一些国家和地区低很多(见下表);2002年全国假释罪犯20781人,2003年全国假释罪犯22178人,基本保持了大体相当的比率。四是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数量太少。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13%,2002年和2003年也基本保持了大致比率。

作为社区矫正体系重要制度的假释虽然在我国刑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与亚太地区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假释率显然太低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缓慢与无奈,同时反映和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对行刑制度的基本态度,说明了我国的行刑理念与世界行刑趋势相比还相当落后。

对现有非监禁刑增加公益劳动的执行内容很有必要。理由是:我国当前非监禁刑的惩罚性不足,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在轻重衔接过渡中出现断层,无法实现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软着陆”,致使法院在判决中很少适用非监禁刑,而且在很大一部分社会公众眼里,被判缓刑和被判无罪并没有本质差别,这种观念对缓刑等非监禁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必须加强非监禁刑的惩罚力度,这也是为了非监禁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存在和发展的长远考虑。①

① 邢文杰:《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如何规范》,载《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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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执行前瞻

(一)前瞻之一:改革刑罚结构,使轻重刑趋于均衡,刑罚执行由分散走向集约

1、轻重刑均衡化。中国目前的刑罚属于重刑结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比重较大,而以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和资格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死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严重失调。在西方国家流行“结构刑”,讲究不同的刑罚与不同犯罪和罪犯的适宜性。大家的共识是,死刑仅仅适用于谋杀,监禁多数情况下适用于暴力犯罪,中间刑罚或者社区刑罚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中国应该从西方国家的许多成功做法中得到启示。我们应当将死刑和监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暴力犯罪,至于非暴力犯罪或者没有引起死亡的案件,严格禁止死刑和长期监禁刑的适用。修改刑法时,科学地设计刑罚结构,扩展非监禁刑的内容,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为法官提供更多的量刑选择,增加了刑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①

在中国,法官不愿意选择适用非监禁刑的的最主要原因是没有专门的机构实施法院的判决。按照法律,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执行,真实情况却是公安机关由于忙于治安事务和侦查事务,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履行这项法律职责。结果是这些罪犯释放后没有任何监督,形同不判,社会效果很坏。基于以上理由,建议改革我国非监禁刑的执行体制,把非监禁刑执行的职责从公安机关转移给司法行政部门,授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自上而下执行非监禁刑,积累实践经验并为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刑罚的目的。

2、根据行刑一体化的改革思路,明确规定行刑(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统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②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行刑部门的内部体制调整,的确无法根本解决我国刑罚执行中的整体板结现象,统一行刑权则可以把行刑视为一个整体,这显然是调集现有权力资源,提高行刑整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形成能够控制各类刑事执行起关键作用的权力,及时反馈和完善行刑法的薄弱面,实现刑种、刑罚与非刑罚方式之间的联动,对带活整个刑事法机制的运行,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客观地说,目前行刑一体化只是一个初具轮廓的大思路,它距离制度性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行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中,有关行刑法与制度发展的具体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表明对各种现实方案还存在一个具体辨析、论证的过程。并且,我们在行刑实践中发现,行刑权作为刑事法的后位性权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它的启动来自于裁判权的行使。集中统一后的行刑权要发挥出效率,仍然要以刑事法已经完善为假设基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③

(二)前瞻之二:借鉴国外经验,对目前我国的监狱运行机制进行革新

1、监狱应分类型与类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监狱系统内,现在关押着10种不同类型的犯人,分别涉及暴力犯罪、谋杀、性侵犯、入室盗窃、抢劫、行窃和销赃、诈骗和造假、毒品犯罪、不支付罚款和其他罪行。根据犯人的年龄或性别,将监狱分为成年男性监狱、成年女性监狱和青少年罪犯机构;根据犯人安全风险的差别,将监狱分为高戒备等级监狱、当地监狱(即羁押审前未决犯)和培训监狱等。成年男性监狱根据戒备等级又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别关押不同安全要求及风险的犯人。成年女性监狱和青少年罪犯机构分为封闭式、开放式、戒备等级A三种类型。我国监狱目前仅作了成年男犯、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管教所的区分,没有再将成年男犯监狱再进行戒备等级的划分,而这却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我国有必要将成年男犯监狱按照关押不同类型的犯人划分戒备等级不同的监狱。

2、监狱监督制度需要法治原则进行创设。英国监狱监督机构制定了明确的检查和评估 ①②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 转引自宋新国:《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以刑罚执行为视角》,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7期。 ③

6 标准,他们称之为“健康监狱”的四项测试,包括罪犯的处境是否安全,他们所受到的待遇是否有损于他们的人格尊严,他们是否能够从事有目的性的活动以及他们是否已准备好重返社区等。根据以上四项标准对每所监狱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英国监狱的监督机构有内部监督部门和外部监督机构之分。内部监督部门有监狱总局审计部门、监狱专职监察人员等,外部监督机构有监狱和缓刑特别巡视专员、监狱督察院、监狱监察专员等。监狱和缓刑特别巡视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委员会成员都为志愿者,来自社区,不拿薪酬。委员可以到所有的监狱及非法移民拘留中心巡视,可自由出入监狱,与任何犯人谈话,并有权查看监狱所有资料。对监狱存在的问题,他们有权提出责令整改的意见。巡视专员主要对被关押人员处遇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囚犯死亡个案进行独立调查。英国监狱督察院是国家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和监狱管理总局。该机构人员均是熟悉监狱工作的专家。他们主要负责对监狱条件和囚犯待遇以国际人权标准进行评估,提交专门报告,监督的内容主要有罪犯人权、处遇、人格尊严、管理目标等四个方面。所有督察员都配有监狱的钥匙,以便能够随时进入监狱的任何地方进行独立检查。英国监狱监察专员制度是1990年曼彻斯特监狱发生暴动以后设立的,暴动的起因是犯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监察专员主要职责是接受调查监狱罪犯的投诉,调查监狱、移民拘留中心发生的人员死亡事件。罪犯在向监察专员投诉之前首先要向狱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监狱管理部门不接受、不改正,才可向监察专员投诉。①很显然,我国目前没有上述制度,由于监狱的封闭性,监狱的行刑监督由驻狱检察室进行,基本上形同虚设。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不受监狱制约的,甚至不受司法行政机关制约的独立监督体系,将监狱行刑活动纳入到阳光下,促进监狱行刑制度的完善和对人权的保障。

(三)前瞻之三:行刑方式由机构行刑向社会化行刑的合理转向

1、对立行刑前及行刑过程中的人格调查制度。首先改善犯罪人分类技术,科学地对罪犯进行分类是对罪犯进行个别化处遇的基础,在西方被称为“人格调查”;我国在罪犯分类方面仅停留在按性别、年龄等简单的分类层面上,罪犯分类工作处于较低的工作水平,直接制约着行刑改造的质量,因此要加快完善分类制度,向人员专业化、调查科学化、分类细密化方向发展,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分类工作,尽可能将分类标准量化,提高操作性和准确度。其次要发展心理矫治,通过设置心理门诊、建立心理矫正工作室,使心理矫正成为一种新的改造犯罪的手段;第三要重视罪犯的情商培养,提高其自我调控能力和对社会的理解度与宽容度。最后科学运用亲情教育手段,运用亲情的力量感召和激励犯人。②

2、扩大社会化行刑的功利性作用在于减少监狱的人数,避免狱内拥挤。犯罪数量不可能在近期减少,所以监狱接受犯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可以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大报告中得到证实,该报告说在1998到200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理了2830000宗刑事案件,判处3220000名罪犯,分别比前5年上升16%和18%。可以预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犯罪率还会继续上升,如何利用有限的监狱资源容纳不断上升的犯人数量,是中国政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必须认真对待。从美国的经验教训看,光靠扩大监狱规模来处理监狱拥挤问题,是不明智的做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才是一条现实的解决途径。③

3、重视经济制裁的作用。经济制裁是让罪犯背上经济负担的一种惩罚方法,罚金是最常用的形式。罚金之所以没有充分运用,部分原因是罚金这种惩罚方式的结构问题。一般来说,法官判处罚金刑时,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关税制罚金,一定的犯罪被课以事先设定好的一定数量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犯罪人的经济情况如何,罚金额是一样的,因此关税罚金对罪犯说来,要么定得太高,要么定得太低。经济差的罪犯不能交纳所判罚金,而经 ①② 《英国监狱管理理念在转变》,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5日。 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 ③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

7 济富裕的罪犯,罚金额显得太低,不能发挥罚金的惩罚目的。另一种是估计罚金制,是指法官要获得有关信息对罪犯经济能力进行估推,譬如罪犯居住区在哪里,是否有工作,要支付几个辩护人的费用等等,然后相应课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这种罚金制和关税罚金制一样,存在着罚金额高低不平衡的现象,难以实现刑罚目的。而且,这种估推定罚金的方法经常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同等境遇的罪犯被课处的罚金额相差很大。为了避免罚金量刑不公和高低失度的问题,美国的少数司法区向欧洲国家学习,采用日罚金制,因而大大扩展了罚金这一刑事制裁的潜力。日罚金的计算分两步走。首先,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与其相适应的日罚金天数,然后量刑法官根据具体犯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确定每天应交纳罚金的数额。

另一种常用的经济制裁的方式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中国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在裁定赔偿时面临的挑战是不能影响被告人的改造。如果赔偿额超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就会招致引诱犯罪人不择手段,拆东墙补西墙。考虑到这些问题,许多赔偿法案要求法官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和需要做判决。近些年来,美国又增加了一些新型经济制裁措施。其中一个是否决某类罪犯享有政府权益。政府权益是指政府机构或者基金会提供的赠与、契约、贷款、专业执照或者商业执照。在中国,经济刑罚是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公众总是埋怨法官对被告人以罚代刑。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逐渐从心理上接受了经济刑罚的概念,罚金的使用频率也随之增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使用比以前广泛得多,但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与监禁附加适用,很少单独适用。这就导致愈来愈多的判决没有办法执行,因为法官在量刑时明知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甚至根本没有财产,也不得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课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刑事立法也不够科学和精细,非常原则,难以把握。我国应该考虑采用“日罚金”结构,避免量刑不公,量刑失衡,发挥罚金的有效性。 ①

①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

8

刑罚执行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前瞻

《犯罪与刑罚

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前瞻

城乡低保制度历史现状与前瞻

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当前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挪威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制度评析

浅析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执行现状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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