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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作风建设和党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9: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改委政风行风评议员工作制度

一、为了促进全委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委影响力、公信力,全面实现法制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的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聘请政风行风评议员,是我委机关和全系统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横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举措,并作为我委的一项长效机制。

三、聘请政风行风评议员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广泛性和行业性相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重素质、重能力、重品行的原则。

四、政风行风评议员的条件

(一)关心我委政风行风建设,自愿担任评议员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敢讲真话;

(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积极反映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政风行风评议员的职责

(一)监督我委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凡是涉及委机关和全系统政风行风的问题,均属监督的范围;

(二)反映本单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我局的建议、意见;

(三)参加我委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六、政风行风评议员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获取必要的为改善评议条件提供的物质支持;

(三)督促所反映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了解办结的结果;

(四)参加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学习调研活动;

(五)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六)在所能及的范围内宣传有关农业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成就。

七、政风行风评议员的聘任

(一)政风行风评议员由我委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经委班子会议决定聘任;

(二)政风行风评议员在有关部门中聘任;

(三)政风行风评议员聘期每届两年,聘任期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可续聘、提前辞聘或解聘;

(四)聘任期内,政风行风评议员因客观原因需要辞聘的,可以向县发改委提出解除聘任关系;

(五)聘任期内,我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政风行风评议员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通知政风行风建设评议员解除聘任关系。

八、政风行风评议员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委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政风行风评议员制度。

(二)经常保持与政风行风评议员的联系,适时向评议员通报有关情况,及时了解评议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计划地组织政风行风评议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风行风评议员联系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发改委查办纠风案件通报制度

纠风案件的查处与腐败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必须依靠群众,畅通举报渠道,明确责任主体,整合查办力量,实行办案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纠风案件查办质量。特制定发改委查办纠风案件通报制度,实行案件查处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开立案情况。对纠风案件的举报一般都比较真实,案件确定整改后,在本委信息专栏,将受理情况公开(隐去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的信息)同时公开办案部门、办案时限,实时更新查办状态,接受群众对整个办案过程的全面监督。

二、公开案件查询通道。举报受理后,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个案查询。邀请县纠风办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实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及时指导案件查办工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三、公开查办结果。对案件查办的结果在信息专栏上进行公示。群众可以通过举报箱进行实名或匿名的评价,群众的满意或不满意意见均通过内参网平台及时传递给县纠风办和有关部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甄别,对查处不力的,或有群众又提出新的案件线索的,进入督办查处程序,重新调查或重新研究处理结果。

四、公开通报典型案件。将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整理,选择更具有代表性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增强人民群众对查处不正之风案件的信心,进一步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发改委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第四条 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委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评;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 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 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第十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发改委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发改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实行的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委务会议三种工作会议。

第四条

按照党组与行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所列事项一般不交叉重叠的原则,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委务会议按照规定的事项范围分别议定不同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一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各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提前通知。会议(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由委办公室通知应到会人员。

(三)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持会议者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干部问题,积极试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策。决策的形式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最后决定。委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主任办公会、委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根据表决情况作出最后决定。

(六)形成纪要。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所作的决策都要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外,有些还须报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时,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一条

凡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委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委办公室将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各承办科室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按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一条

重大问题不按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未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且不自行纠正的,委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条

有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以及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接受训诫谈话或诫勉。

第三条

决定事项办理责任人不能按时办结又未及时报告的,发生一次即取消办理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发生二次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不含称职)以下等次并调整工作岗位;发生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予以纪律处分。不能按时办结但及时报告的,由委党组会议讨论认定(实行实名票决)是否主观责任进行处理:确实因职能有限、工作量过大等合理原因造成的不追究责任;无合理原因造成的,按照次数等同上一条处理。委领导作为责任人的,由委党组向县委组织、纪检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开展自查自纠。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改委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一把手”末位发言制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不得首先表态、个人定调决定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如下:

1、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重要项目的审批,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经营以及国有资产处臵等行政审批事项;

4、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臵;

5、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

第四条

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

第五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六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党政机关“一把手”,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委各科室、直属单位。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改委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一、研究内容。凡属政策性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研究,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有关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项目建设、较大资金支出;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研究程序。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①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②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实行专家咨询论证,提出论证意见;③集体讨论研究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④必须有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能研究决定重大问题;⑤如需会议对所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⑥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相关要求。①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②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③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④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⑤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⑥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发改委会议表决通过制度

(一)基本原则

1、集体领导原则

2、平等的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分工负责原则

(二)表决范围

1、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3、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5、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表决方式

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发改委副职领导分管财务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财政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堵塞财务报支漏洞,特制订本制度。

一是分解单位财务管理权限。本委、直属各部门一律实行副职分管财务,负责审核支出、签批报销。本委、直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任人和纪检负责人每月对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复核签字。大额支出必须经单位行政会议讨论通过,一些重要支出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严禁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是确立法人主体地位。本委、直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委、直属各部门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负责人财务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一把手”履职情况民主测评制度

(一)评议内容

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从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领导才能、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群众威信等方面进行评议。对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要进行重点评议。

(二)评议步骤

1、评议准备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成立领导小组。提前两周通知领导干部本人撰写履职报告;评议前要向中心组织、干部部门书面报告,必要时,邀请组织、干部部门派人参加。

2、履职报告

现职领导干部要在评议大会上作个人履行职责情况报告。病休、离职学习、借调半年以上,提拔任职和交流到新单位任职不足半年的,不作年度履职报告,但要提交工作总结。

3、评议方法

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和民意测验等方法。

4、问题整改

领导干部要在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照评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5、评议总结

评议结束后,要及时通报评议结果,并于十日内将评议情况报中心党委组织部。 农村“三资”管理长效机制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

4、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臵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臵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语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臵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臵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臵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发改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为扎实做好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更加民主开放的党建工作新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市民政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温天勇 党组副书记、主任

副组长:徐建英 党支部书记、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任延义 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 员:崔秀娟

东 海日古 侯玉蕾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徐建英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抓好党务公开各项工作。阿迪力同志为党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发改委党务公开工作目录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外,都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同时党员、群众关注和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公开。

(一)中心工作

1、委在工作方面做出的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决议;

2、委在任期内的目标以及阶段性工作重点;

3、涉及到员工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4、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5、重大突发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思想政治建设

1、党建工作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

2、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实施计划;

3、党组织活动情况。

(三)组织建设

1、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

2、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

3、党组织选举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4、干部的民主测评、推荐情况;

5、发展党员、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作风建设

1、领导述职述廉情况,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3、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制度建设

1、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

2、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情况。

(六)其他方面

根据我委实际情况和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发改委党务公开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地、本单位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公开。

1、中心工作。主要包括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党组织责任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定措施等。

2、思想政治建设。主要包括党组织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等。

3、组织建设。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党组织选举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干部民主测评、推荐、选拔、使用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等。

4、作风建设。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维护群众利益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5、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6、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发改委党务公开形式、程序及时限

公开形式。党务公开要依据因内容而宜、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及时、利于监督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务公开栏、党员活动室等形式公开。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刊物、网络和公开电话等形式公开。

公开程序。党务公开要遵循\"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和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经本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公开的内容由职能部门或所涉及个人提供,党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对于党内重要决策、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

公开时限。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发改委党务公开工作总结

03.党务公开制度建设

县发改委党务公开方案

市发改委党务公开情况汇报

党务和政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制度

发改委作风建设和党务公开制度
《发改委作风建设和党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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