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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发布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招标审核不仔细,“秦始皇”被骗4.2亿

【案情回放】

“丁不三”长期为“秦始皇公司”食堂配送鸡蛋。2006年8月18日,“丁不三”从他人处得知“秦始皇公司”正在进行“新皇宫”大楼工程招标,工程造价约17亿元人民币。 同年9月1日,“丁不三”携带注册资金为100亿元人民币的“吹上天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投标书参与竞标。一同参与竞标的公司还有“三国建筑公司”、“梁上好汉建筑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吹上天工程公司”14.14亿元,“三国建筑公司”17.2亿元、“梁上好汉建筑公司”为16.8亿元。

秦始皇公司评标组认为:“吹上天工程公司”注册资金实力雄厚,工程报价最低,故“秦始皇公司”最终确定该工程由“吹上天工程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即签署了合同价款为14.14亿元的工程合同,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合同预付款为

4.2亿元。

2006年11月11日,“秦始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吹上天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预付款4.2亿元。“吹上天工程公司”收到合同预付款项后,当日即将全部预付款分99次转入丁不三个人账户。

2006年12月1日,“新皇宫”工地上,除了几个老农在工地上放羊外,不见任何工程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秦始皇公司”感觉不妙,遂电话联系丁不三,发现手机关机,电话不通。按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找过去,“吹上天工程公司”的注册地竟然是一个已经废弃多年的公共厕所!

“秦始皇公司”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数年的艰难侦查,辗转十四省市,终于在2011年7月7日将藏匿于海南省温柔乡路的“天上人间”会所内的丁不三抓获。 据丁不三交代,其所持营业执照实际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因招标方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故伪造了注册资金为100亿元的营业执照。收到的合同预付款已经被其挥霍一空,目前身上只剩42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不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采用 1

欺诈手段与被害人秦始皇公司签署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判处被告人丁不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名词简析】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据法条真意,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主体、虚假担保、虚假履行、逃匿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件启示】

商界乃风云变幻之境,尔虞我诈之所,堪称“江湖”。商业战略可以“江湖”,签约主体资格审核不能“浆糊”。

案例中丁不三的骗术并不高明,但其为何能够轻而易举的得逞呢?我看,关键还在于秦始皇公司的招标工作人员对投标资格审核不仔细,把关不严造成的。如果秦始皇公司在招标时不轻信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数额,能够对其履约能力做适当的考察,能对过低的投标报价有一个常识性的判断,完全可以避免上当被骗。

在实践中,被合同诈骗的并非个案,出现较多的还有合同欺诈。无论哪一种,都必然给

受害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作为企业招标人员,应在招标过程中注意如下问题:

1、应认真审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资质证书、法人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上述资料审核可以确保主体的合法性和签约主体客观真实存在。对主体的审核还要结合现场了解、向同行业了解,根据招标项目大小确定其实际经营场所的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上述资料有瑕疵、存疑不排除的或者资料不全的坚决不能通过资格审核。如:没有税务登记证,说明其不具备合法纳税资格,意味着其可能开不出合格的发票;没有资质证书,意味着其不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和水平;没有授权书,意味着其签约可能导致不被追认或者签约归于无效等。

2、要求对方提供过往成功案例。

对一些要求高的项目,有无成功的项目经验非常重要。没有经验的项目队伍无法保证其可以顺利履约,会给招标项目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项目经验只要满足客观存在和符合本招标项目之要求或者能力既可,不必过于追求项目大的效果。有大项目的企业未必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往往大企业比较喜欢进行合同欺诈,如上海某建筑系统工程公司恶意竞标后中标不签约等。

3、“低价中标”策略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

很多招标企业在招标时以最低价格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本无可厚非。但应当在一个合理价位中确定最低价格。如发现投标人明显低于预算价格投标,除非优化工程,否则应当视为恶意投标,应对其重点审查。这样既可以防止合同欺诈,又可以防止合同诈骗。俗话说:“什么样的脚穿什么样的鞋”,最低价格”不能偏离“合理预算价格”太远。

4、严格监控履行过程,发现违约事件第一时间予以反馈。

发现对方有资信、履约能力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针对对方的问题确认风险等级,以便及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大损失。

总之,只有认真落实招标审核责任,积极督促对方按约定履行,才能有效的降低企业运行风险,从而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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