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合同诈骗.ppt.Convertor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法规

陈战利

Construction Code

案例分析

孙某原是甲厂的一名业务员,现已被开除。孙某对甲厂怀恨在心。某天,孙某在外地遇见乙公司经理,便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到期前,乙厂电话询问履行合同事宜。

(1)甲厂称不知道孙某的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厂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

(2)甲厂称不知道孙某的行为,乙厂把情况说明后,甲厂认为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结果因当年原材料供应紧张,生产成本上涨等问题,甲厂拒绝交货。乙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甲则称孙某的代理行为无效。

问:法院会支持哪一方?若孙某是持有甲厂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结果会怎样?

3、几种不当代理行为

(1)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代理权):

代理人应当诚实有信,行使代理权应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的几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2)无权代理: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① 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② 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

③ 代理权终止而为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是否一定无效?

或然状态

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3)表见代理:指本身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

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相对人(第三人)主观上善意;

③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常见情形:

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法律后果:与无权代理截然不同,

对被代理人而言: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后果。

对相对人而言:

既可主张为一般的无权代理

也可主张为表见代理

合同诈骗罪

[释义]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

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

〔1996〕32号)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

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

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

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

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

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

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ZI

法释[19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

作以下规定: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

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

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浙江省高级法院的标准可供参考:个人骗取4000元、单位10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个人骗取5万元、单位骗取30万元,为“巨大”起点;个人骗取20万元、单位骗取100万元,为“特别巨大”起点。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辩护词

辩护词(合同诈骗)

贷款、合同诈骗

罪与非罪合同诈骗

辩护词(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相关

第八章.ppt.Convertor

郦道元:.ppt.Convertor

生态.ppt.Convertor

合同诈骗.ppt.Convertor
《合同诈骗.ppt.Convertor.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