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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瑕疵的解决之道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8: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地房产瑕疵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情况

(一)拓日新能:租赁无产权证厂房

发行前该公司的生产厂房和办公场所均为租赁取得。其中,租赁的厂房虽都已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但因历史原因,两处房屋均未办理产权证书。

1、补救措施一:该公司发行前已分别从深圳市南山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和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取得证明:两处房产在2011年之前均未列入政府规定的房产的拆迁范围之内。

2、补救措施二: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包含厂房建设,并已取得相关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公司全部车间将搬至新厂区。招股说明书显示,新厂区全部建成的时间在2011年之前。

3、补救措施三:控股股东奥欣投资承诺如果本公司新厂区建成竣工前因租赁上述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公司无法继续承租上述厂房导致生产经营受损,奥欣投资将承担拓日新能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

(二)得润电子:大规模厂房租赁且存在租赁瑕疵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得康、深圳冠连通、青岛海润、绵阳虹润及长春金科迪公司生产场地均通过租赁方式解决。除青岛海润租赁的2栋厂房在2011年8月到期外,其余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均约在1~3年内到期。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得康、深圳冠连通、青岛海润及长春金科迪公司目前租赁的厂房、宿舍,出租方均未取得产权证书,若出租方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未能对所出租的厂房、宿舍拥有出租权利而无法继续出租,将使公司面临生产场地被动搬迁的风险。对于上述问题,公司给出的应对措施有:

1、拟自建厂房:公司已于2004 年初向深圳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于2005 年3 月3 日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正式签订了《投资项目合同书》,用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发行前已支付首期土地购置费用250 万元,正在进行建设规划,建设期预计为2 年,建成后公司及深圳得康、深圳冠连通将拥有自有产权的生产厂房,深圳租赁厂房的瑕疵将彻底解决。

2、受让土地和厂房:2006 年5 月13 日,公司与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发行人受让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60 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厂房,建成后青岛海润租赁厂房的瑕疵也将彻底解决。

3、补亏承诺:公司三家法人股东得胜电子、佳泽森、润三实业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后,若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厂房的产权瑕疵导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合同到期前被迫搬迁生产场地,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补偿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搬迁费用和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上述租赁瑕疵,律师意见可概括如下:

1、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未取得出租房产的产权证书,其与发行人的租赁关系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3、部分厂房的出租人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手续已经启动,且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但部分出租人对于出租厂房的权利存在不被确权的法律风险。

4、总体而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部分厂房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三)信隆实业:大量厂房属于违规建筑 信隆实业发行前有3.7万平米建筑物在建造时未办理报建手续。公司解释道:在过去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接到了较多大订单(主要是运动康复器材),且大部分产品客户要货较急,而新建厂房办理报建手续又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在较短时间内满足的客户订货需求,公司在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采取了建设简易建筑物的不规范方式。

律师指出,发行人的上述建筑物虽然建在发行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但因未办理报建手续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为简易建筑物,所以发行人上述建筑物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的可能。

公司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措施包括:

1、新建厂房。公司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中尚有4万多平米可供建设厂房和公共设施。同时,公司又新购了1万多平米的土地,可供建设厂房。上述两宗地均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目前,公司已聘请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拟在2006 年底之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并计划最晚在3 年内完成厂房建设,力争在相关部门处罚之前或限期内完成松岗地区简易建筑物内生产线的搬迁。

2、租赁厂房。公司龙华、松岗生产基地周边存在大量的可供租赁的标准厂房,同时由于公司上述10 座简易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绝大部分均属于易搬迁、安装方便的设备,公司完全可以在相关部门处罚限期内完成生产线的搬迁,从而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赔偿搬迁损失。发行人的股东还对发行人上述37,224.44平方米建筑物给公司可能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做出了全额赔偿的承诺。

(四)丽鹏股份:子公司租赁无产权房产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鹏和祥向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尚未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自建厂房暂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在租赁期内若因国家土地政策、怀柔区桥梓镇镇区规划发生改变等原因导致北京鹏和祥无法继续租用该宗土地,将对北京鹏和祥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同时,北京鹏和祥改变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现有生产设施的搬迁均可能会导致额外支出或损失。 2008年3月,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虽然无法办理产权证,但是该房地产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镇区发展规划。近几年内,该地区无市政动迁的规划,不会对北京鹏和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孙世尧于2008年5月8日就上述租赁事项承诺如下:如发生纠纷导致北京鹏和祥需要另租其他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搬迁、或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补偿北京鹏和祥的搬迁费用、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确保发行人和北京鹏和祥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该用地符合2001 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工矿用地。

发行人律师认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控股股东承担,不会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且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鹏和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模较小,故该等瑕疵对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风险,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保荐机构认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该宗土地已列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政府总体规划,属于工矿用地,不属于耕地,北京鹏和祥租用该宗土地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控股股东承担,不会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且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鹏和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模较小,故该等瑕疵不会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风险。

综上,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认为,除北京鹏和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租赁土地存在一定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现有土地使用权均持有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为合法取得。

为解决北京鹏和祥生产经营用地不规范的问题,发行人拟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措施:

1、如该宗土地的出租方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能在短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拟与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或采取受让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或继续采取租赁的方式,从而解决北京鹏和祥目前用地不规范的问题。

2、发行人也已积极物色新的具有合法产权的生产经营场地。根据2008年3月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房地产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镇区发展规划。近几年内,该地区无市政动迁的规划。但北京鹏和祥如需迁址,相关的搬迁费、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承担,因此不会对北京鹏和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3、招股书就该不规范问题做出重大风险提示。

(五)卓翼科技:租赁无产权房产

目前的生产经营场所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民企科技园5栋厂房1~6层系发行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由于历史原因,该厂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虽然此种现象在深圳较为普遍,但若发行人目前租赁的厂房被强制拆迁,仍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出租方于2007年11月22 日出函证明根据其所获信息及地方政策显示,发行人租赁的该栋建筑在2013年5月31 日前未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办事处出函证明由于深圳市历史原因,该工业园的所有建筑均未办理相关的房产证,截至2007年12月12日,尚未接到拆迁通知,发行人租赁的该生产经营场地暂不会列入政府拆迁范围。

深圳市南山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出函证明深圳市平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办事处的出函所述属实。

深圳市规划局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出具深规函[2009]1375 号函,证明发行人合法租赁的该栋建筑在近期(3 年以内)没有被纳入旧改或拆迁范围。

若发行人目前租赁的生产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被要求拆迁,发行人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寻找合法并适应发行人发展需求的生产经营场地,并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由于发行人的核心生产设备SMT 搬迁难度较小,且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采用分批搬迁的方式进行,因此搬迁工作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田昱、夏传武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在合同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致使公司搬迁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其二人按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

(六)沃尔新材:发行人租赁无产权房产

发行人目前所有生产经营场地均为租赁方式取得,出租方系村办实体,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若租赁的厂房近期被强制拆迁,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出租方深圳市新围实业有限公司出函证明发行人租用的厂房未列入拆迁范围;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证明发行人租用的厂房属于1999年3月5日前两规登记建筑,暂不会拆除;深圳市南山区旧城重建局证明上述情况属实。

出租方深圳市新围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在合同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出租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出租方将承担发行人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并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购置了位于深圳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地块编号为G13111-0093,面积为34,949.62平方米的土地自建厂房。

(七)国阳新能:租赁大股东土地使用权

公司大股东阳煤集团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后,由公司租赁使用。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期限至该土地使用权证终止为止,即到2050年11月。租赁期限满可以续租,如果遇到国家财政政策调整可以协商租金。

二、简要评述

1、该类问题最典型的情形就是由于土地使用权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房产所有权证不能办理的情况,而这种情况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深圳上市企业非常普遍且均未成为上市实质障碍。

2、总结该类问题的处理思路,应该说深圳的企业已经非常成熟值得借鉴:1)由出租房和政府证明该违规房产在可预计期间内不会被拆迁;2)由政府出文证明该问题主要是历史原因公司不存在违规行为;3)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如新建厂房、租赁合法厂房、甚至可以用募集资金来建设合法房产。4)大股东承诺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5)就该问题做出重大风险提示。6)律师和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除以上企业外,美邦股份、云海金属、伟星新材、彩虹精化、劲嘉股份等企业均存在该类问题,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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