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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部署,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村(社区)(以下简称“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以及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日常工作。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八条 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指导、督促、检查各预防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适时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趋势以及发案原因等情况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三)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公安、信访、审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对接,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移送联动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四)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个案预防、类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

(五)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对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结果要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预防咨询;

(七)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九条 各预防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制度及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预防职务犯罪监督管理机制;

(二)对隶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三)依据职权职能范围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条 下列机关、部门、单位除应履行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要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审判机关依据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发挥审判职能的警示教育作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二)监察机关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建立预警机制;收集、整理、分析违纪违法以及职务犯罪信息,查处违纪案件,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三)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按规定公开审计结果;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五)国家工作人员培训管理机构要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适时组织培训;

(六)各镇负责把村(社区)班子成员纳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范围,加强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监督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善司法监督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在履行检察、审判、侦查职权时,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渠道等事项,实行司法公开,扩大干部群众对职务犯罪的知晓率,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群众检举揭发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推动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构建大预防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案件初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健全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机制,对公共投资项目建设、政府采购、药械购销、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决策失当和权力滥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财政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理财,严格执行预算,及时纠正财政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 各预防单位要加强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行业和重要岗位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岗位轮岗交流等制度。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各预防单位要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预防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及其预防人员按其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预防单位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预防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并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对各预防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的监督,防止各预防单位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渎职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对新闻媒体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要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适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适当预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项经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预防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相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察机关不依法认真履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二)其他各预防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的;

(三)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隐瞒不报、自行处理、不按规定移送检察机关的;

(四)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审判、监察、公安、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不按要求整改落实的;

(六)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七)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石泉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石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石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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