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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实行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津人[2005]11号作者:天津市人事局日期:05-01-21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津党办发[2004]23号),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现就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获国家专利并被我市企业采用的,以及用人单位紧缺急需、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经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共同认证的国内外人才,以不改变户籍、国籍的形式来津工作或创业,需办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要求,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一式4份。

(一)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提供本人学历、学位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国家专利的,应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用人单位急需的人员,应提供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证的证明材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配偶和子女来津共同居住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护照、签证。

3.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复印件。

4.来津工作的,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在津创业的,应提交投资或开业的相关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健康状况证明。

(二)外籍人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时应提交市公安局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人事局负责审核本地区所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的其他用人单位申办《居住证》的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市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以及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但用人单位需要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申办《居住证》的申请。

市或区县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证期限除外)。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市或区县人事局签发《办理通知书》(附件2)。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和《申请表》、申领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护照、签证及本人两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配偶及16周岁以上子女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领《居住证》。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制作《居住证》。

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的有关情况,由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转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录入暂住人口微机管理系统,按本市现住人口管理,不再办理《暂住证》。

三、《居住证》有效期为三年。外籍人才所持市公安局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三年的,按照《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办理相应期限的《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办理新《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在原《居住证》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持领取新《居住证》的书面申请、原《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市或区县人事局和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换领新证。逾期未换领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后30日内,凭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审核人事局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人事局出具准予更改项目书面材料,由用人单位持该书面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项目变更。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申请变更项目的,新用人单位应根据隶属关系及时报告市或区县人事局。

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居住证》,交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注销,并报告原审核人事局。

《居住证》遗失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第

一、二条规定,及时办理新的《居住证》。

四、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居住证》审核、确认和发放工作,不断优化我市人才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人才为加快天津发展服务。

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联系。

附件:1.《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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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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