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5: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

基本内容和要求

(2003年修订)

兰州大学德育教研部

《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法律基础”课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本门课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

本门课程的内容由三部分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本质和类型、法的作用、法的创制和实施、法律意识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民主法制建设等理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法等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

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学习本门课程,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是使大学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理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的需要;也是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需要。

本门课程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加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1. 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历史发展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经历了与道德、宗教、习俗、禁忌等社会规范的分离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历史演变过程。

法的历史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所决定的。

人类社会存在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四种历史类型的法。

2.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的改善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具有促进、保障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促进、发展我国对外关系的作用。

3.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结合我国国情汲取和借鉴外国法创制的经验。

法的形成包括法的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

4.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实施的方式: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

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我国法的遵守。违法的构成和分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和分类。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普遍的法律感、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我国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指导作用。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其主要途径。

二、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1.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也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统一不可分的和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法制建设,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加强法制首先是全党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完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要尊重辩证法,避免形而上学,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制、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涵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德治和以德治国的涵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是教育干部问题。

法治与德治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主义事业。

三、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 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的基本特征是: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正程序的特殊和严格。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 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全面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认真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科学规范国家权力,充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共产党领导

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取得赔偿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职权。

宪法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3. 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

宪法与民主制度。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最基本的形式。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

宪法与权力制约和监督。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它们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权力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宪法与人权保障。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是人民权利享有和实现的最可靠的法律保障。要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与共产党的领导。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根本保证。

4. 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四、行政法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1.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2.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属性、权利义务和结构。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义务和权利、录用和管理。 3. 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行为的概念、内容、属性和分类。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内容和分类。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4. 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行政赔偿的概念和赔偿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其赔偿程序。

5. 行政法律选介

国家安全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 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保法民事权益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2.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公民(自然人)的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概念、必备的条件和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条件和形式。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代理的概念、特点和种类。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的终止。 3. 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财产所有权(物权)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财产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债的概念和债的发生根据。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合同的订立、形式和一般条款。合同的履行、转让和终止。

继承和继承法的概念。遗产及其范围。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权的丧失。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4. 婚姻法律制度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以及禁止家庭暴力原则。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正确处理离婚问题的原则。离婚登记和离婚诉讼。离婚的特殊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处理。

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

六、经济法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律依据 1. 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调控原则;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原则;提高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原则。

2. 企业法和公司法 企业法的概念和分类。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 4. 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我国现行的税收种类。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5. 环境法

自然资源及其特性。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环境及其特征。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6.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

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

七、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 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的总称。我国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 犯罪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必须具备的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单位犯罪及其特征和刑罚 3. 刑罚和刑罚的具体适用

刑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国刑罚的种类。

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及诉讼时效。 4.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八、诉讼法是实现实体法的程序法律保障 1. 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诉讼法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程序制度的法律的总称。我国的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原则主要包括: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诉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社会支持起诉原则;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原则。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刑事审判陪审制度。

2. 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举证责任的概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及其种类。 民事诉讼参加人及其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 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和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5.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及其种类。

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6.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 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九、国际法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 1. 国际法

国际法是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它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

联合国及其常设机构。

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权保护。 2.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总称。国际私法的特征。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限制处国法适用的制度。

涉外婚姻中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3.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其基本宗旨是规范和制约成员体的对外经济行为,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不能直接干预成员体内部的非经济事务。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主要有:马拉喀什协议;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诸边贸易协议。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及我国应对措施。

基础会计课程考核内容和要求

《机械基础》课程教学要求(一)

《法律基础》课程电子教案

《法律基础英语》课程教学大纲

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网络课程)介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要求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