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办发〔2010〕309号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龙里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08〕23号)文件精神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是指县地方财政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用于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财政投资项目是指用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县级涉农资金、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流转盈余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实施管理、验收和后续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实现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土地开发为辅;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库内分别设立备选项目、申报项目和在建项目。
前款规定的备选项目是指根据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将要实施的项目;申请项目是指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安排、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等申报准备实施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规划设计及预算已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并由财政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原编制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备选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只有已纳入县级项目库的备选项目才能申报县级项目。
第八条为避免项目的重复申报,县国土资源局对从可行性研究开始至项目承担单位上报《实施方案》的项目列为申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在备案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财政投资项目在财政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后一个月内,由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在建项目备案,纳入县级项目库在建项目管理。
第三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
第十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以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统称: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立项申请。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是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区域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向县国土局申请项目立项。
申请的项目属于土地开发项目的,在报县国土局审查前,应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国土局在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项目投资渠道、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统称:踏勘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起草踏勘报告。经审查合格并经踏勘认为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将资料报县国土局。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区地形图(标准分幅,比例尺1:10000);
(四)项目实施前两年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比例尺1:10000,加盖县国土局印章);
(五)项目区地类面积统计表;
(六)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七)属土地开发项目的,需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原件);
(八)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照片应全方位拍摄,摄像应覆盖图斑全部);
(九)踏勘单位的踏勘报告;
(十)属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县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十一)属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项目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十二)县国土局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由县国土局组织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和专家进行项目会审,会审通过即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意项目立项。
未经立项擅自开工的项目不予补充立项。未经立项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县国土资源局及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测绘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参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08〕23号)文件精神,县级财政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7%向县国土局交纳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比例由县政府分配。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应会同项目申请单位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在规划设计及预算报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文本;
(二)项目总体规划图(1:2000);
(三)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1:2000,须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测区坐标控制点测量成果表(西安80坐标);
(五)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土地整理项目可不提供)。
第十八条县国土局接到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告后,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进行技术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会审。
第十九条项目经会审通过后,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分别下达项目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国土局备案。
第四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批准实施并下达资金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机构,具体承担发布项目公告、签定相关合同、组织或委托工程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协调相关关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开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活动必须在县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到场到位。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支出。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需报县国土局批准。 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报批程序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同意调整的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申请,县国土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复,并按项目资金来源,属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审计的参考依据。
未经县国土局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国土局所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提请项目验收,县国土局所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项目规划设计为依据,对项目进行现场初验并出据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责成工程施工单位返工或返修。
第二十六条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国土局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县级初验报告;
(四)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
(五)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六)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需有村民委员会和项目涉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书面意见及签字表册);
(七)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及监理日志;
(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项目施工合同;
(十一)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批复意见;
(十二)项目竣工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件);
(十三)项目竣工图(1:2000,用于土地变更1:10000);
(十四)项目区位置图(可采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小比例尺行政区域图标注);
(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十六)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十七)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十八)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地力评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局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技术评定,
提出技术评定意见,对通过技术评定的项目组织验收。
技术评定不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技术评定合格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上报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复垦领导小组,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复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的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由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验收意。 第三十一条验收组未提出整改意见的项目,下发验收意见后由项目验收机关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验收组提出了整改意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整改,整改完成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复查合格后,再颁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项目后续管护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农业部门继续指导开展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并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监测。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对新增耕地要及时变更,并落实到图斑。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工程及耕地移交给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及时将耕地承包给个人或单位使用。土地使用权人要加强地力培肥,落实种植计划。
第三十五条土地所有权人要制定管理制度或村规民约,对耕地和工程设施进行有效保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