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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为韶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资金是指韶关市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指标转让收益部分等)以及其它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采用工程或生物等方式,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对遭到毁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当遵循“占一补一”、“谁开垦,谁收益”、以补充耕地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韶关市农业局协同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发整理复垦耕地的初验工作。

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批准

第七条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具体的申报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项目立项后,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组织进行项目的前期测量、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等工作。项目规划设计送相关部门会审,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凡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批准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超出项目预算控制额,工程局部调整的,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指标管理

第十条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初验,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予以验收确认。

具体项目管理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县分成比例后纳入市级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调配。

第四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发生的各项开支,具体包括九项费用:

(一)工程施工费:实施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按通过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二)设备购置费:购置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并纳入项目预算的设备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的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等,按通过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三)前期工作费: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6%比例核定。

(四)工程监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5%比例核定。

(五)竣工验收费:项目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竣工测量费、开发整理复垦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费等,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3%比例核定。

(六)业主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单一项不超过1000亩的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2%比例核定;单一项目超过1000亩的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5%比例核定。

(七)拆迁补偿费:为实施项目所必须的青苗和林木补偿、坟墓拆迁、建设配套的水利等设施占用土地的补偿等,按本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单项补偿支出超10万元的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实际发生费支付。

(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时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九)不可预见费: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四项之和的2%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投资规模小、成本较低的项目,其测量、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和工程监理等费用,采取综合费用办法核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垦耕地和项目管理的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纳入财政专户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扣除相关成本性支出后结余资金的20%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建立完善严格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帐核算。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竣工测量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并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由市财政局按财政性投资方式集中支付。

第十八条凡因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必须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用于其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的,项目资金应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台帐;应加强对开发整理复垦后的土地实施跟踪管理,严禁闲置和撂荒。市国土资源局将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检查,凡新增耕地种植措施不落实甚至荒芜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市审计局共同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载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语、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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