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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4: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间组织管理

系 (部) : 文化艺术学院

专 业: 社会工作 学生姓名: 何浪 学号: 2010092060

目 录

成都小树苗青少年发展中心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1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1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3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4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4 第八章 附则 ..............................................................5 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状况................................................6

一、机构使命: ..........................................................6

二、业务范围: ...........................................................6

三、服务领域: ...........................................................6

四、项目简述: ...........................................................6

五、与业务范围不符的地方和原因: .........................................7

成都小树苗青少年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成都小树苗青少年发展中心(Chengdu Saplings Youth Development Center)

第二条 机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机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服务,丰富其业余生活,提高其社会技能,增进其生存能力,从道德,身体,心理等多个层面获得知识和经验,从而更好的发展和成长。

第四条 本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本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何浪。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机构开办资金:10(拾)万元;

出资者:何浪,金额,5(伍)万元;周晓,金额,5(伍)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对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各种发展社会技能的服务;提供生存技能服务;提升儿童和青少年生理,心理,社会层面知识和经验的进步,以及其他符合机构宗旨的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机构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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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选举或者解聘理事长,秘书长;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超过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第十四条 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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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机构的执行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可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置若干内设机构。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机构日常事务工作;

(二) 与理事会、监事会进行协调和沟通;

(三) 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四) 建立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五) 制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和日常安排以及开展项目的设立、评估、实施和监管等运作。

(六) 本机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机构设立两名监视。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机构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机构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机构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何浪。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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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 4

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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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状况

一、机构使命:

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是一个由男同自发组织成立,自主开展社会工作的社区组织,致力于应对艾滋病等健康危机,发展同志文化,增进同志权益。

二、业务范围:

针对MSM人群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咨询检测和治疗关怀;为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共同发展提供支持和协作;对政府和社会大众开展关于性取向和艾滋病的倡导和反歧视活动;开展与LGBT相关的文化交流、社区发展、权益维护等活动。

三、服务领域:

艾滋病咨询服务、艾滋病检测、艾滋病预防、感染者关怀、反歧视倡导、同性恋文化交流和传播、同性恋权益保护。

四、项目简述:

(一)成都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预防与检测

这个项目开始于2002年即机构诞生的时候,当时的内容是在艾滋病干预的层面,其具体内容是在同志场所例如酒吧,浴室,会所等地方做防御艾滋病宣传,同时并发布一些宣传单以及安全套和润滑油;机构内部的同伴教育(即以同行者的角色做艾滋病预防,包括支持小组建设,还有部分的个案);还包括一些外展的干预工作,这个项目是中英项目的一部分(2003-2006),如今的工作内容是双向的,检测和预防两个部分,检测是由2007年开始的,主要内容就是免费的HIV检测,工作日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到机构进行检测,而且是保密的,如今每年接受检测的人次达到3000人次,而当前的资助方主要是全球基金。

(二)感染者随访和关怀

服务内容包括四个阶段,应急期心理支持;开展持续性随访服务;抗病毒治疗支持;开展病期关怀服务。这个项目是围绕感染者个体展开的服务,主要还是以医疗模式为主,尽管带有一些同伴支持性的帮助但是整体来讲还是就感染者个体而言的,对于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还不够立体和成熟,出现这点的原因还是其机构内部没有真正的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工作员,这个项目只做到了个体这一点,没有构建出感染者背后的整个支持性的网络,但出现这一点也与同性恋个体的特殊性有关系,很多同性恋个体都没有“出柜”,所以说对于感染者也会存在更大的问题,但是我觉得在这点上,构建感染者身后的支持性网络是很有必要的,同伴的支持尽管必要但是还是需要更多的非正式组织的支持,他们的关怀也许是感染者更需要的。我觉得这种模式需要向生理-心理-社会模式的转变会更好的提供 6

服务给感染者。

(三)LGBT权益和文化

这个项目毋庸置疑,是几乎所有同性恋组织都存在的项目活动,6月16日成都同乐开始了“骄傲月”的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同志摄影展,“真人图书馆——我和我的同志”,“彩虹骄傲.骑游成都”四个方面,从艺术的层面推广LGBT文化,同乐的同志文化传播也已经很久了,包括科学,历史,艺术等多个层面,同志文化向来在艺术的造诣上颇高,如今许许多多国家和地区都举办了同志绘画展览,摄影展览,电影节,甚至还包括舞蹈,音乐,就连选美也有专门以“同志”为主题比赛。“彩虹”文化向来是同志文化的代表,成都同乐作为全国最大的同志机构也一直传承着这样的文化传播。

LGBT增权上,“彩虹梦想计划”是一个突出的范例,“彩虹梦想计划”是在全球基金的支持下,由成都同乐主办的关注青年同志个人成长,扶持青年同志社团发展的一个计划。该计划希望搭建起成都大学生同志交流、分享的平台,在区域内实现各高校间资源共享,培养、激励更多青年人采取行动以争取平等权益和营造校园同志友善环境。同时在个人成长方面,也希望有越来越多的行动者参与到公共事物议题中去,渐进构建多元、包容的公民社会。这个计划算是目前国内很少的社会行动的案例了,尽管没有真正的社会行动那么激烈,但已经算是当前民间非盈利组织当中比较激烈的了。

五、与业务范围不符的地方和原因:

2009年11月,同乐中心支持“西区大学生交流群”成功举办魅力单身派对活动,本次活动有高新西区17所大学的112名大学生朋友,这次的活动是与机构业务范围不符的,该机构的使命是为同性恋群体提供防艾抗艾的宣传同志文化,为同志群体维权,在其业务范围之中,对于其使命做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但是并没有举办单身派对的业务,所以这是与业务范围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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