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坚持保密原则。
一、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二、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管理。
三、医疗卫生机构违返上述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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