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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4: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适合的称量工具; (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

- 1(三)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九条 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拟设立小作坊的,开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名称后,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小作坊开办者取得《小作坊许可证》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设定样式和证书固定格式内容。证书编号规则为:两个大写英文字母加上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个大写英文字母为各个县(区)名称拼音首字母,前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年份,后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发证序列号。

第十一条 小作坊申请办理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2份:

(一)申请书;

(二)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小作坊名称预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 3日内,完成对小作坊的现场核查。核查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由2人组成,核查组应当于核查前3日通知小作坊。现场核查应按照本细则、《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和《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要求小作坊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由核查组负责验证。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完成现场核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应当将小作坊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不合格项改进表》及整改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复核,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小作坊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等原始材料各一式一份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2年。在对小作坊核发生产许可证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小作坊的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

- 5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小作坊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变化情况应当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

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所在县(区)区域内销售,但不得在本区域超市内销售。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有包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许可证号、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销售区域,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 7第二十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对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组织生产的要坚决取缔,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格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书申请表

2、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书变更申请表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受理决定书

4、小作坊准许生产决定书

5、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

6、小作坊准许生产检验抽样单

7、小作坊不予准许食品生产决定书

8、**省小作坊规定条件核查表

9、小作坊规定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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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

小作坊卫生条件

小作坊总结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省小作坊条例

食品小作坊审查

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小作坊告知书

小作坊情况调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小作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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