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房东告知书
各位小作坊房东: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将小作坊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东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请各位小作坊房东认真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积极参与到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中来,积极配合并共同推进街道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工作,保障街道居民的饮食安全!
梅村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食品小作坊房东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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