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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面对这种趋势,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二元社会结构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许多农村地区,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探讨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对策对构建友好型老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问题

据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5%。

根据联合国《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的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其人口即称为“老年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称之为“老龄社会”。根据这个定义则说明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已超过老龄化国际标准7%的水平。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农村老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想方设法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和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富先老”,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严重

目前,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农村860万,城镇老年人贫困发展率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没有经济权,就没有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缺乏相对独立的经济

地位,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在农村,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争着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却无人问津的现象屡见不鲜。贫贱家庭百事衰,农村老年人贫困是引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子女养老意识越来越淡薄,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种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不能解除。按说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为人之子女却以各种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养老保障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受暴力的情形。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子女以不继承财产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帮子女照看晚辈为由不赡养;有的以父母再婚为由不赡养,致使老人生活无着,困苦不堪。在大部分农村家庭,所谓赡养老人也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认为给老人生活费就算尽了赡养义务,而忽视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再者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自古以来都以家庭养老为主。在古代,在原来的宗族体系下,宗族对不孝子女有绝对的约束能力,以家庭养老的这种模式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现在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加上生活压力加大,子女收入低,养老成了子女重大负担。很子女离弃父母,虽住与老人住在一个村,但对老人不闻不问,或者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3、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观念的改变,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却也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观念的改变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中国社会的老龄化。目前,全国有70%以上的老龄人分布在农村,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观念的改变,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421”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4、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是随着工业化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动加快,农村青壮年多在城市打工,不能

长期陪伴在老人身边。据统计,全国农民进城务工人口已超过1.2亿人,并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递增。截止到2010年,达到1.5亿人口。转移到城市中的劳动力由于户籍制度等的差异,收入少,生活成本高,无法将父母从农村接往城市同住,使老人被迫留守家中。即使收入高的子女,由于父母长期居住农村,不适应城镇生活,也被迫留守家中。

同时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家庭养老仍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养老方式,而在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的今天,家庭养老模式已无法满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加之农村劳动力“空洞化”问题突出,老人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农村劳动力转移使青壮年劳力减少,只能由留守老人承担经营土地的重任,劳动强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传统养老方式无法提供保障,同时社会化的养老保障机制因极不完善而不能满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着严重的养老保障问题。

5、农村老年人的财产权和婚姻权经常受到侵犯

农村老人早出晚归,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钱经常以分家、继承等形式被子女侵占。有的子女见利忘义、自私自利,根本不尊重老年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有的老人将全部积蓄用于子女婚嫁,却遭儿媳白眼相待。

此外,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侣之间的情感交流,相互支持。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然而在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对和压制,甚至有的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许多老年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谐而忍受煎熬。

6、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意识淡薄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其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可操作性较弱,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

容实施效果。

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农村老年人身为弱势群体,或孤苦无依,或知识匮乏,或行动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7、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仍然明显,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绝大部分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这样的保障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三、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

1、发展农村经济,为保障农村老年人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经济建设是推动社会建设和解决包括老龄化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经济性活动。农村经济是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友好型老龄社会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应积极探索适应各地区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物质财富积累,才能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统筹兼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制定和完善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家庭养老的法制化是解决家庭养老运作随意性、差异性和管理难等问题的必然出路,鉴于孝道日渐淡化的趋势,建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作适当修订以增加一些实质性的处罚条款。另外,还可以制定相应的部门法如《农村养老保障法》,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原则、形式以及责任等方面的事项做出明文规定,以法律形式保障老人被赡养的权益。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开展以养老法规为内容的普法教育与宣传,让村民认识到养老不仅是“家务事”,也是一种应尽的义务。

要健全法律援助,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在广大农村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创建敬老文明镇、村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用榜样力量影响激励。通过评选“敬老孝星”,张贴“赡养红榜”,设立“孝敬父母奖”等形式来推动敬老助老养老风气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养老的反面典型。四是在农村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慰藉的内容明文列入,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

4、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始关注老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志愿者、支教队等到农村开展知识讲座加强赡养老人道德教育,增强子女的孝心。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农村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其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老年人组织起来形成老年人权益维护队,走街入户,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并从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协会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5、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

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

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再者政府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社区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老年人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兴办多层次、多样化、多档次的老年人福利院、护理院、疗养院、老年公寓等,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

总得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应该采用渐进式创新路径,实行梯度推进,城乡整合,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与整合;对有缺陷的制度加以完善,有缺失的制度加快建立,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老有所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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