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与处理概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
校方有责: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2、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4、学校组织教学教育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6、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7、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8、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9、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0、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校方无责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2、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
4、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即使采取救护措施;
5、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6、学生自身或者学生自检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7、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8、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9、不可抗力监护人及第三责任。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社工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贵阳十五中
思教处
2011年5月19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校方有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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