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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串标现象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串标现象分析 0 引言

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多为公益性项目,学校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力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高校在招投标市场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工作人员不全是专业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人员,往往会忽视细小环节,往往很容易被不良投标人所利用,达到其串标的目的。从近年来看,高校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中,投标人串标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1串标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我国新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3)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而在招投标过程中逛取利益。

2串标的表现形式

串标在招投标活动中常以围标的形式出现:

(1)当前招投标市场往往看重企业资质而轻个人资格,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同时挂靠多家资质较高企业,编制若干套投标文件,以几个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来达到使其中标的目的。从表面上看起来是多家企业参加竞标,实际上只有一个真正的投标人,不管评标结果如何,不管是哪一家企业中标,最后的中标者都是同一个。这种串标行为往往是投标人通过不法方式取得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的默认而进行的。

(2)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串标针对的工程项目大都是不设标底的,通常以各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由以下公式可以看出:围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缺陷策划投标策略,联合多个承包商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以非法手段赢取中标;如果估计高价中标的可能性大,就错开报价,哄抬价格,共同约定一个基本接近的较高的报价,由于这些围标人的报价在商务标基准值中占的权重较大,其报价是极易与商务标的基准值接近的,中标概率非常大;如果感觉低报价有优势,就围低价,保证中标。招投标实践中,至少有3个以上陪标人参与围标,并以争取较高价中标获取超额利润居多,以保证中标次之,而低价中标的通常也通过其它方式谋求补偿。

F1FD1D100E公式1 D

F1:投标价得分;

F:评标基准分,投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时得满分

D1:投标人的投标价

D:评标基准价

E:投标价高(低)于基准价时,按每百分比所扣减分值。

(3)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串标往往是通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来实现中标的目的。由于现阶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和企业个别成本的评估与认定缺乏科学的方法和依据,通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所评出来的结果,往往是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客观上鼓励了竞相压价。“最低价”的中标人为了赚钱,就必然产生通过变更索赔等方法慢慢把钱算回来或者压价“转包”甚至偷工减料的怪圈,从而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怪现象。

串通招投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导致串标、围标、陪标现象盛行。除了社会治理环境和监管技术方面的原因以外,“合理低价”评标方法相关概念的不明确以及国外先进经验在本土“水土不服”严重异化也是重要原因。;当招标人内部管理日益完善,中标人难以“曲线救国”,不仅失去利润甚至无法保本时,通过串标、围标设法让一个绝对有利的高价披上“合理低价”的外衣也就成为当然选择。

3串标行为的断别方法

常见的串标围标形式主要有:投标人与业主(发包人)串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违规操作等形式。挂靠、围标串标的认定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首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一是使用个人的资金交投标保证金;二是企业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三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四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

另外,从工程造价方面来认定:一是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二是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三是总报价相近。数项子耳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四是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五是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六是技术标雷同。

4串标行为的防范

首先,从招标程序管理方面,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 一是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二是取消资格预审。只有估算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规模以及少数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

求,并实行资格后审,其他项目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三是取消集中答疑和投标人统一考察现场程序。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和取消集中答疑,避免了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见面机会,从程序上保证了“背靠背”投标形式的实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形式,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四是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其次,从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加大工程造价改革,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人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对投标报价文件必须有:详细的体现人、机、料消耗单价指标详细分析的分部分项汇总表;措施费必须有明确的消耗工程量、单价及使用的部位、标准,并且与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致;招标文件规定所用主要设备、装饰材料、电气管线、防水材料等容易引起质量通病的材料,必须规定品牌、规格、技术指标、价格档次标准等技术参数。评标时,可以从上述方面,比较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否有雷同或比列调整项目发生。

另外,在宏观方面要从多方面人手,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1)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一是由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串标”现象,总结特点,探索应对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使“围标”、“串标”现象失去生存的土壤。二是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加强资格预审条件的审核,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坚决予以纠正。四是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进一步发挥有形市场的规范监督约束作用。一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符合进场条件的招投标活动一定要进场交易,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二是尽快规范和完善有形市场的运行机制,严格有形市场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严格落实国家及省上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

(5)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

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改进评标办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最低价评标法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毋庸担心,最低价法评标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I)编制高质量的标底。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在深圳特区已经要求政府工程必须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标底,再由审计局审定最后标底价就是一个很好提高标底质量的措施。

2)正常情况下,禁止以综合评审法评标,提倡实行合理低价法中标的评标办法。一是可以防止评标时对围标人打高分,而对其他投标人打低分的不公正现象。例如,在对某项目总包信誉分打分时,最后的结果出现了某名不经传的某包工头挂靠的小施工企业信誉分在9分以上,而实力雄厚、信誉极高的某一国家级的企业信誉分仅为6分的怪现象。二是可以防止中标单位获取超额利润,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并且合理低价法中标并不是无序竞争,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原因,其根源在于我们的建筑市场环境本身。

3)加大对围标成员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刑事惩罚),降低围标的预期收入。特别是对于陪标人、参与围标的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而言,虽然参与围标对政府或企业本身造成的损失可能要大大高于G,但由于花的是政府或企业的成本,自己却能得到G,这时的围标行为完全没有预算控制。因此,加大对所有陪标者的处罚,在预期收入一定的条件下提高G可以有效降低围标现象的发生。如对于陪标的投标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历处罚则可以起到较好的效果。

4)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招标过程中的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对各招标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纪检、监察人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并对招标过程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时是否公正,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进行行政干预等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如在深圳政府投资项目中,已要求纪检、审计部门参与招标全过程,这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有效预防围标行为发生。

5)增加人围的投标人数量,降低中标概率;对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用随机抽取的办法抽取人围;全部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异地评标专家本地评标的评标制度;招标人不允许参加评标;提高评标专家的人数,变5位评标专家为7人,甚至9人。目前,深圳已由5人评标专家发展到7人以上,这可以提高围标成本,从而降低围标期望收人。

6)实行公开招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不适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才允许邀请招标,防止招标人以邀请招标的名义只邀请围标者参加投标。实际上,经我们审计查处过的所有邀请招标工程中,大多数工程都是围标工程,评标程序只是走走过场。 5小结

总之,串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

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把有实力、有优势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当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时危害更大。因此,只有通过规范化招投标程序、选择合理的评标方法、加大对项目实施的跟踪、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查处才能有效的遏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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