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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办职业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XXXXXX》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江苏xxxx服务有限公司 学校地址: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由xxx出资举办; 学校法定代表人:xxx 居住地:江苏省xx市 属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xx市民政局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管理服务、计算机应用

(四)办学区域:xx市

(五)招生规模:200人

(六)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置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xxx,xxx,xx,xxx等组成,任期为一年。董事长为xxx。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董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董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董事会成员。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由四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负责监管董事会正常运转.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董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董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xxx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配合董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董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董事会,由校长答辩后,董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xxx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xxxx学校董事会全体讨论通过决议,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xxxx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砺智学校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于2014年1月12日由xxxx学校董事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xxxx学校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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