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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3: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综合型学校。

第二条学校兴办者:

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技能的天地,老板的摇篮;立场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内容

(一) 办学类型:职业教育为主体

(二) 办学层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 办学形式:寄宿式全日制

(四) 办学范围:宿松县千岭乡向阳街

(五) 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待业、从业、在职人员

(六) 计划办学规模:3000人以上规模

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 学校资产投入已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验资,并于2006年11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2006]71号的验资报告。

具体情况如下:

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人名称 出资数额(单位:万元) 出资形式 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资产来源

石宣平528.749 独资 100% 祖辈遗产,银行、亲友借贷

第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财务负责人是石宣平,主办会计李淼。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其成员由兴办者及学校主要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时间是三年。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石宣平张玉芳 华睿 陈志明 吴晓阳 张金立 高怀德 夏虎松 石成柱

第十五条 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执行校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 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

(三) 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 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执行校长薪金,审定执行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

金方案;

(七)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业后的资产处理;

(八) 对学校办学过程及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校务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督促和检查;

(九) 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基本制度: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认可通过方可有效。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十八条 学校首任法定代表人拟由石宣平先生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石宣平先生担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1、制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委员会批准执行;

2、按主席授权,提名推荐各部门主任人选。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负责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

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以上程序,由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经2/3的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2006年12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7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6年12月12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依法公示后正式生效。

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

举办者签字(章):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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